
长江环保形势不容乐观 代表委员呼吁规划引领法治保障“绿意”长(2)
“最主要还是跨省(市)联合保护治理机制不健全,共抓大保护的工作格局尚待形成。长江流域上下游地区资源、生态利益协调机制尚未建立。”胡曙光认为。 胡曙光建议,应当建立健全长江全流域考核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牵头,建立流域水质考核奖惩、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等机制,域内上下游省(市)共同签订具有约束力的生态补偿协议。 蔡学恩则希望能加快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进程。过去几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一直都有相关的议案提出要为长江流域立法。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水利部及其长江水利委员会着手开始长江法立法前期研究准备工作。 “从2006年到2010年期间,长江水利委员会已委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王树义教授团队完成了四期长江法条文的起草研究,取得了相关初步立法成果。”蔡学恩认为,这些积累与成果为长江保护法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前期准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立法准备已经完成,应当加快进度。 推进生态补偿 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是代表委员们对如何将长江大保护具体工作落到实处提出的建议。 3月5日,湖北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晓东建议国家加快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长江流域、汉江流域,是我们省人口最集中、产业布局最集中的地方。大保护我们要顾全大局,但是大保护不吃亏,做到景美、水清、人和。”王晓东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已出台《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河流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去年湖北武汉已率先在市域内探索开展上下游水质断面考核,实施生态补偿。 与王晓东的建议“异曲同工”,胡曙光也提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要有“硬约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势在必行。 3月8日上午,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胡曙光以“长江大保护亟待推行硬约束”为题在大会上发言,7分钟发言时间内,现场响起数次掌声。 “在流域‘生态共同体’共建共享的理念下,建议加快建立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胡曙光建议,建立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将上下游跨省(市)界断面水质作为补偿基准,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等因素,科学确定补偿标准或技术规范。 胡曙光同时呼吁,创新补偿形式,在实行资金补偿基础上,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多途径补偿,科学合理地用好国家投入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专项奖励资金。 法制网北京3月16日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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