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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热议建设美丽中国用法治保障绿色生产和消费

2018-03-19 13:16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总结过去5年工作时指出,生态环境状况逐步好转,绿色发展呈现可喜局面。在对未来的工作展望中,提出了“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就如何落实和保障绿色发展目标,很多代表、委员都把着力点放在了“法治”这个字眼上。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今年再次向全国政协提交了环保法治方面的提案,即《关于支持和保障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提案》。
    据了解,该提案的核心内容是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与特定机关、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公益诉讼费用由公共财政负担,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适当放宽。其关键点是为了突破阻碍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即提起诉讼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的团体或个人。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玉林市委书记黄海昆也提出加快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助推生态文明建设。黄海昆介绍,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以罚代刑”、利益驱动巨大、违法成本偏低等多种原因,一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尤其是跨省区域非法运输、非法储存和故意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农村地区危害非常大。目前,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而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尚无集中统一适用的法律。
    他建议,全国人大加快环境公益诉讼立法进程,制定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对公益诉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公益赔偿金管理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尽快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尤其是跨省区域非法运输、非法储存和故意倾倒固废物品等违法行为,以完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并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扩大损害修复资金来源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健全生态保护制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写入基础性法律。
    全国人大代表陆銮眉介绍,近年来,福建漳州市在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先行先试中,深入探索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逐步形成就地、异地到公益林、水域、海域全覆盖的“多层修复、立体保护”漳州模式。率先在福建省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实现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有力衔接,也为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进一步完善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奠定了基础。
    但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在运行中,存在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修复资金缴纳缺乏标准、资金使用率低、资金申请细节未明确等多个问题。
    为此,陆銮眉等11名来自福建团的全国人大代表共同提出建议,由财政部门研究统一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基金”专户,为全面推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奠定基础。同时,扩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来源,除了财政拨款、环境致害人缴纳这两项比较稳定的方式外,可采用行政处罚的罚款及征收的排污费、对潜在侵权危险的企业征收一定的环保税、发放生态福利彩票、社会化募集等方式,扩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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