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检察机关四种监督齐发力行政公益诉讼“福建样本”
福建是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省份之一。试点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22件,其中诉前程序1134件,提起公益诉讼90件,已判决的81件全部胜诉。 开展公益诉讼,从试点到全面推行,福建检察机关坚持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加强对工作经验和规律的梳理,形成检察建议、圆桌会议、提起诉讼和跟进监督相互衔接、逐级推进,逐步探索行政公益诉讼四种法律监督情形,初步形成了行政公益诉讼“福建样本”。 第一种监督情形: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直击问题症结,增强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主动性 【典型案例】 福建省检察院针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失效但未注销问题,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引发该职能机构全面清查,迅速梳理历年来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109家,对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予以通告注销,并进一步规范核发的许可证注销管理制度。这是全国食品药品领域第一个由省级检察院向省级药监部门发出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亮点解读】 运用检察建议通过诉前程序推动侵害公益问题的解决,是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的重要体现。福建省院在全国率先制定公益诉讼若干程序规定,规范检察建议制发程序和内容,跟踪监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通过抓专题专项,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践证明,用好检察建议,已成为解决行政违法问题的常态化监督手段。福建省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比例达82%,督促挽回国有财产损失价值近7亿元。 第二种监督情形:圆桌会议 诉前圆桌会议落实“枫桥经验”,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新格局 【典型案例】 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在办理槐镇政府对垃圾堆放场污染环境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通过诉前圆桌会议,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与会,或为解决问题开“绿色通道”,或进行技术性指导,或对促进依法履职共同监督,最终督促镇政府在17天内清理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4000多吨,该案被《人民日报》评选为《2017,感受法治的温度》全国检察机关的唯一典型案例进行报道。 【亮点解读】 公益诉讼诉前圆桌会议,是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而跟进监督过程中的机制创新。生态环境治理往往涉及多部门,需要多部门协作配合。福建省检察机关借鉴“枫桥经验”,紧紧扭住做好群众工作这条主线,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通过探索诉前圆桌会议,调动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共同参与公益保护的积极性,将保护公益问题解决在基层,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成本,形成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与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以及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凝聚保护公益的共识和合力。这一做法得到最高检的充分肯定。 第三种监督情形:提起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敢于啃硬骨头,突出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有影响的案件,增强公益保护效果 【典型案例】 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在办理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罪不起诉一案中,发现该县环境保护局未对扣押的电子废料及焚烧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置,也未对刘文胜作出行政处罚。《检察建议书》发出后,该局未落实。2015年12月21日,清流县检察院对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该案是全国首批起诉、第二起判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入选最高检第八批指导性案例。 【亮点解读】 提起诉讼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环节,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刚性手段,也是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件复杂敏感,社会高度关注,要用好诉讼这一监督方式,既要慎用,又要敢用。要把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有影响的案件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福建检察机关探索实施“三级四审”机制,既确保了所诉案件质量,又敢于啃硬骨头,办理了一批党委、人大、政府肯定、社会各界比较满意的有影响、有成效的公益诉讼案件。试点以来,全省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83件,已判决75件全部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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