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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陷命案遭错关800余天 案发19年后获国家赔偿(2)

2018-02-24 18:24来源: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此后警方将朱招母女作为嫌疑人逮捕起诉,检方也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两次进行了退回补充侦查。
  朱招母女的辩护律师康永生,还曾与检方进行了“侦查试验”,从各方面证明,当时21岁的王小林不具备将死者挂到窗户上的力量。
  至于朱招的有罪供述,辩护人则认为,其供述中矛盾的地方过多,同时,朱招曾在接受讯问时遭到刑讯逼供。
  20年前获释母女流落他乡
  检方同样认定该案证据不足。证据显示,1998年11月17日,榆林市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米某之死系朱招、王小林所为,撤销对两人的批准逮捕决定,1998年11月21日,榆阳公安分局将朱招、王小林释放。
  “母女两人被释放了,但案件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周峰律师说,这个案子不同于以往的无罪案件,检察院未提起公诉,也未做出不起诉决定,在2017年国家赔偿决定书下达以前,法院在十几年间既没有作出朱招、王小林有罪的判决,也没有作出对二人的无罪判决。周峰律师表示,在当时,有的刑事案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办案机关一方面为了避免冤假错案、一方面为了避免国家赔偿,会采取这种方式处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被称为“疑罪从挂”,也就是将被告人释放,案件不做结论性的处理。
  根据介绍,1998年朱招与王小林被释放后,回到村里的日子颇为难过。由于没有无罪的判决,村中人言可畏,朱招不得不与丈夫以及女儿,搬到榆林其他村子生活。周峰律师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曾经到案发的刘千河乡调查取证,发现朱招家曾经的房屋已经废弃,无人打理。
  ■ 追问
  为何19年后才获赔偿?
  此前无相关依据,2016年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后执行
  此事件一直“疑罪从挂”,直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
  周峰律师表示,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因为缺乏法律依据,“疑罪从挂”案件往往无法解决,该司法解释使得国家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
  “我们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是解释第二条”,周峰律师介绍,根据规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周峰与康永生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朱招与王小林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2016年3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中称,从本案情况看,在侦查阶段,朱招与王小林故意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作有罪供述,使自己成为被追诉对象,其故意行为误导了司法机关,属故意作虚伪供述,驳回了朱招母女的赔偿申请。此后两人向陕西高院提出申诉。
  陕西高院认为,该案的焦点是申诉人朱招与王小林是否故意作虚伪供述。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其为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责任而主动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陕西高院认为,虽然,朱招和王小林作过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但该案中并无证据证明申诉人朱招和申诉人王小林想要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亦不能证明申诉人希望自己被逮捕或定罪量刑。申诉人没有故意作虚伪供述的目的和动机,故不能认定申诉人故意作虚伪供述。
  陕西高院于是作出了上述赔偿决定。
  ■ 名词解释
  疑罪从挂
  被国家权力机关拘留或逮捕,后来一直没起诉、判刑的案件。
  2016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对公民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记者 王巍)(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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