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陷命案遭错关800余天 案发19年后获国家赔偿
1996年7月6日,榆林市刘千河乡14岁的女孩米某被家人发现吊死在自家窗户上,邻居朱招与女儿王小林作为嫌疑人被逮捕。两年后,检方撤销批捕决定,母女两人获释,法院既未认定二人有罪,也未对二人宣告无罪,此案被“疑罪从挂”。 2016年,根据两高新出台的规定,两人均申请国家赔偿。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朱招与王小林无罪逮捕国家赔偿决定书。陕西高院决定分别赔偿朱招和王小林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万余元。记者从两人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十多年前,母女二人获释后因为该案件生活颇受影响,不得不背井离乡更换居所,现在二人仍居住在榆林市,王小林无业,朱招则与丈夫为一家单位看门。 母女卷入命案被关押800多天 陕西高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显示,1996年7月6日,榆林市刘千河乡14岁的女孩米某被家人发现吊死在自家窗户上,口鼻出血,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展开排查,随后锁定村民朱招与女儿王小林有重大嫌疑。 根据案卷显示,1954年出生的朱招与1975年出生的王小林均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刘千河乡的农民。 同年7月9日,榆阳公安分局询问朱招时,朱招供认其伙同女儿王小林杀害米某,并详细供述了作案情形。 1996年7月榆林市榆阳公安分局以朱招、王小林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收容审查。1997年1月31日,榆阳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朱招、王小林批准逮捕,1997年4月24日,该案由榆阳公安分局移送榆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11日,榆阳区检察院报送榆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榆林市检察院以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1998年11月17日,榆林市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米某之死系朱招、王小林所为,撤销对两人的批准逮捕决定,1998年11月21日,榆阳公安分局将朱招、王小林释放。这个过程中,朱招被羁押865天,王小林被羁押866天。 赔偿申请曾遭驳回 2016年,朱招与王小林向榆阳区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榆阳区检察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驳回两人的赔偿申请。 朱招与王小林不服榆阳区检察院不予赔偿的决定,向榆林市检察院提起复议,榆林市检察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驳回朱招与王小林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 二人不服,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2017年12月22日,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榆林中院的赔偿决定。 陕西高院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对无罪逮捕赔偿请求人(申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朱招被无罪羁押865天,应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为:865天×258.89元=223939.85元。王小林被无罪羁押866天,应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为:866天×258.89元=224198.74元。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朱招和王小林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身心受到了一定伤害,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长期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榆阳区检察院分别支付两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 案情 命案现场有母女二人指纹 康永生律师在19年前便代理了该案件,根据其回忆以及卷宗记载,案发现场死者米某的脖子上有一条手帕,同时脖子被一条床单绑住挂在床棂上,旁边的电视机箱上有一块带血渍的布块,整体看上去类似上吊现场。而在现场,警方发现了朱招与王小林的指纹。 “19年前的命案发生时,21岁的王小林就居住在死者米某的隔壁,王小林与米某两人还有些亲属关系。”两人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律师周峰介绍说,命案发生后,朱招与王小林确实进入过现场,但是从情理上分析属于正常,并且也有其他人进入过该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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