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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引发年终奖纠纷怎么办?法院:建议保留证据(2)

2018-02-05 21:1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奖金发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也是引发纠纷的原因。”北京市二中院民五庭庭长助理窦江涛举例说,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未对奖金发放事宜进行约定,也未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规定过于简单。一些中小企业往往由老板任性决定奖金发放数额,从而引发诉讼。部分用人单位虽对奖金发放进行了简单约定,但由于相关约定不明,双方都从对自己最有利的角度进行理解,从而产生争议。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年终奖并无强制性的统一规定。除了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薪酬确认单等文件中单独约定的工资性奖金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绩效表现等综合因素,自主确定年终奖等各类奖金是否发放、发放的条件及发放标准。但在双方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明确约定时,应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执行。这表明,如果年终奖没有写入劳动合同等,劳动者索要该项奖金将比较困难。 
  法官建议 
  建议劳动者留存相关证据 
  据介绍,劳动者在离职时除少数单纯起诉索要年终奖,一般都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一并提出。但大多数劳动者证据意识较弱,收集证据能力较低,未能提供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相关证据。不少劳动者仅能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口头约定,拿不出任何有效证据;有的劳动者只能拿出电子邮件或微信聊天截图,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导致劳动者胜诉比例较低。 
  二中院建议,劳动者入职时,如果用人单位对于薪酬待遇和年终奖发放等有口头承诺,应尽可能将口头约定写入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平时也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奖惩制度、银行转账记录、奖金发放规定和平时的业绩考核情况等。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避免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同时,劳动者也应对自己的职业发展进行合理规划,避免单纯因为年终奖跟风离职、意气离职。决定跳槽后,合理选择合适的离职的时机。尽量要等绩效考核结果和年终奖发放后才离开。 
  法院还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相关薪酬待遇,通过规章制度对各类奖金的定义、性质、适用范围、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及方式等尽可能作出明确规定,提高劳动者的可预期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建立异议收集和反馈机制,争取让劳动者明白奖金少在何处,多在何方,使奖金的发放合情合理。 
  统计数据 
  80后、90后讨薪者占七成 
  据窦江涛介绍,近三年来,二中院共审结涉年终奖纠纷案件179件,其中2015年18件,2016年60件,2017年101件,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离职时间在春节前后的数量较多,共计115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奖金产生的争议类型多样,主要集中于用人单位是否发放年终奖、劳动者是否达到绩效考核标准以及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时已经离职、是否失去享受年终奖的资格三方面。其中,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发放年终奖的案件占总数的11.7%,用人单位辩称劳动者考核不合格,因此不应发放的占20.1%,主张劳动者已离职而无权享受年终奖的占53.1%。 
  此外,纠纷还涉及新入职不满一年、休产假或病事假超过用人单位规定天数的是否有资格享受年终奖或奖金方案的设置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征求过工会或全体劳动者的意见等方面。 
  “年终奖的名称也纷繁多样,除了常见的年终奖、十三薪外,还有季度奖、半年奖、目标完成奖、团队奖、年终辅助金等。不少用人单位还设置代替现金的购物券、出国旅游、房产、汽车、股票、期权等各类奖励。”窦江涛表示,名目不同、性质界定不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陈述不一,争议较大,导致对奖金性质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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