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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举证质证放火过程时莫焕晶翻供(2)

2018-02-02 20:23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之前多次接受讯问时,莫焕晶的说法都是点燃了一本书,将书扔到窗帘处后引燃了窗帘。
  但本次庭审时,莫焕晶称,“我的想象,把十几本书点燃,放在茶几正中央。老板娘(被害人朱小贞)一般5点多起床,她肯定会发现,我就跑去保姆房拎水桶救火。因此,我就在4时55分点火,想着朱小贞肯定5点多就会起床,她通常那个时间起床锻炼。”
  莫焕晶称她在客厅拿了一本书,用茶几上的打火机点燃,但“以为没着,扔到了沙发上”。此后,她又去书柜处找报纸,回来后却发现窗帘着了火。法庭上,莫焕晶推测窗帘着火“是风吹的”,因为阳台上开着门。
  “我觉得法庭会甄别的,到底采纳哪一个证言,到底是原来的供述和当庭的供述,法院会根据证言的效力和其他证据印证的关系来甄别。”林生斌的代理律师林杰说。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莫焕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焦点3
  报警时间为何拖延6分钟?
  对于检方指控,莫焕晶辩称:“我不想烧死他们,我下楼叫保安,我没有逃离现场,保安不让我再上来。”
  庭审中,林生斌的代理人多次向莫追问与报警时间有关的细节。公诉人出示了110报警记录,记录显示,案发当日5时04分,朱小贞发现房内起火并叫道“阿晶你报警”。但直到5时10分,莫才报警。中间的6分钟,莫焕晶做了什么?庭审时,公诉人和林生斌的代理人反复询问。
  莫焕晶解释,当时以为朱小贞有能力逃生,便第一时间去开保姆房的后门,并用东西撑住后门以防关上。此外,她还整理了消防通道堆积的杂物。
  “你觉得报警重要,还是整理门边杂物重要?”林生斌的代理人问道。
  “打了电话,如果消防不进来也没用啊。”莫焕晶称,4名被害人最后停留的孩子房与保姆房之间有扇玻璃窗,是最近的救援通道。她曾用榔头敲击玻璃窗试图救援。
  但林生斌的代理人曾回林家做过试验。他用比莫焕晶用过的榔头略小的锤子,以适度力量敲击玻璃。敲到第6下时,钢化玻璃上布满裂痕。他因此质疑,莫焕晶敲过的玻璃上为何没有敲击痕迹?但此证据,未被法庭采纳。
  下午的庭审中,浙江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灭火救援专家以专家身份出庭作证。一名专家称,“大部分起火,都是由烟引发窒息而死亡的。在一般的火场,着火6至8分钟内,如果没有被救援出来的话,人就非常有可能有生命危险。”也就是说,莫焕晶报警时拖延的6分钟,对朱小贞及3个孩子的生死至关重要。
  此外,林生斌的代理人还提出多个疑点。比如,莫焕晶称按了报警铃,但没找到相关记录;莫焕晶称试图用水桶救火,公安机关也在现场发现了两个有水的水桶,但水桶曾被消防人员使用。
  下午庭审时,杭州市上城区刑侦大队的一名警官作为证人出庭。该警官两次参与了火灾现场勘察。上述警官表示,朱小贞等4名被害人最后被发现是在北侧的女儿房间内。室内有烟熏痕迹,但没有着火痕迹,房门上半部分已被烧毁,只剩下半部分。
  杭州中院通报显示,火灾造成该室及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损失价值257万余元。火灾发生后,莫焕晶从室内逃至公寓楼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焦点4
  检方:物业问题不影响定罪量刑
  庭审中,审判长归纳了庭审争议焦点。杭州中院通报显示,焦点之一为“物业管理及设施维护、消防救援及管理是否存在不足,能否减轻莫焕晶的罪责”。
  关于火灾发生后的消防问题,庭审中出示了一份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队员书面证言。证言称,“一开始水枪的压力可以射到很远,但在之后水压不断下降,在射程不到1米的情况下,消防队员就退后到了保姆房,没有再往前进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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