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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借钱买手机 15岁少年怎对“贷”?

2018-02-02 13:28来源:广州日报浏览:手机版
  高息借钱买手机 15岁少年怎对“贷”?
  法院判定:少年与借贷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借贷是当今常见的消费方式之一,当人们想要购买远超自己当下消费水平的物品时,大多会选择以借贷分期还款的方式透支消费。
  随着借贷门槛越来越低,其对象可以是未成年人吗?近日,佛山顺德的小浩就因借贷买手机无力还款而被借款方告上法庭。但借款买手机时小浩才15岁,法院会支持原告方的诉求让小浩还款吗?
  事件: 背着父母借贷 无力还款被诉
  2017年2月19日,还在读中学的小浩到某手机配件店购买手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作为甲方,与乙方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向黎某借款现金7500元购买iPhone 7 Plus手机(128G),借款利率为月息1.3分,共分60期偿还,每月每期应偿还223元,合计13380元。同时,《借款合同》还约定,小浩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利息,若小浩逾期10天支付利息,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该手机配件店在小浩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将手机卖给了小浩,但小浩在偿还了第一期的分期款223元后,就再未按照约定按月偿还本息。黎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将该手机配件店、小浩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返还其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合共18788.4元。
  父母: 小浩未成年 《借款合同》不成立
  小浩的父亲在庭审中对《借款合同》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合同不成立;且小浩在借款时只有15岁,原告黎某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手机配件店负责人辩称,已将手机交付被告小浩,而原告黎某并没有支付购机款。该负责人称与原告达成合作协议,在原告同意贷款后,手机配件店就会交付手机,但由于原告黎某对客户的贷款资料审查很随意,且多个客户的购机款没有支付,多次追款未果。
  此外,上述负责人称,原告与手机配件店的合作方式是高利贷,逾期利率过高。因此,手机配件店已经与原告解除了合同关系。
  焦点:小浩借钱要不要还?
  顺德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黎某与被告小浩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顺德法院表示,被告小浩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有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并且,原告黎某向未成年人提供贷款用于购买iPhone 7 Plus手机,意在诱导、促使未成年人超越其自身能力进行奢侈品消费,从而赚取利润,此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另外,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按原告与被告手机配件店之间的合作模式,原告向被告小浩交付借款的方式,应该是以向被告手机配件店支付款项来完成,而非直接向被告小浩交付。因此,本案中,并不能认定原告向被告小浩交付了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小浩返还款项,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顺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 警惕高消费贷款瞄准未成年人
  这起案件的办案法官解释,在本案中,原告黎某与手机配件店合作,建立起由原告黎某向在校学生提供贷款,手机配件店向在校学生出售手机的合作模式,其动机和目的在于诱导、促使未成年人超越其自身能力进行奢侈品消费,从而赚取利润。如果支持或放任这一行为,会使未成年人过早地高消费,促使他们形成过度消费的不良消费观。同时,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借贷高消费,在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背负债务和隐瞒父母会使未成年人承担巨大的精神压力,对他们品德的培养以及人身安全的保护都有巨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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