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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广告屏蔽软件侵权? 专家: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8-01-27 11:55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看电视剧变成了看网剧,但是,看网剧就得看广告,剧前、剧中的广告让观剧者不胜其烦,于是,视频广告屏蔽软件应运而生。据2017年12月23日澎湃新闻报道,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3起类似案件,判决被告杭州某公司立即停止其通过网络软件屏蔽视频网站播放页面中出现的广告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2万元。判决宣告了这种视频广告屏蔽软件是违法的。然而,记者发现,网络上这种视频广告屏蔽软件仍在售卖。那么,视频广告屏蔽软件到底侵犯了何种法律权利?如何才能杜绝这种违法行为的市场交易呢?受访专家认为,具有视频广告屏蔽功能的软件或浏览器的提供商与视频网站运营商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竞争关系”,由于视频网站运营商采用的“免费视频加广告”的商业模式具有法律可保护的利益,因而相关软件或浏览器提供商提供具有视频广告屏蔽功能的软件或浏览器,属于针对权利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以杜绝这种违法交易行为。
  为何视频前要加广告
  检察日报1月24日报道了一起南京鼓楼法院判决认定“卢米埃南京影城”在电影映前播放广告属于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案件。那么,电影院映前加放广告的行为是违法的,商家在其网络视频前加放广告的行为合法吗?对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博表示,看电影一般是付费的,而看网络视频一般都是免费的。因而在放电影前加映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从互联网的商业实践来看,“广告+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是视频提供商的主要收入来源。视频网站为提供服务需为视频版权花费大量资金,同时还要消耗带宽成本,免费为用户服务,其主要靠广告销售来收回成本。广告收入对视频网站具有“生命线”的意义,所以“广告+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具有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正因如此,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会严重影响视频提供商赖以维系经营的商业模式,从而严重破坏现有视频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爱华认为,广告与视频节目的结合使网络经营者、网络用户与广告主之间各取所需,形成有序的利益分配与循环,这种商业模式也为市场普遍接受。当前视频网站广为采用的“广告+免费视频”,属于正当的商业模式,既未违反现有相关法律规定,也未违反商业道德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合法经营活动。
  屏蔽违反了何种法律
  “屏蔽广告会对相关企业造成一定损害。”孟爱华说,视频广告过滤功能使得投放的广告不能正常播放,影响了相关企业的广告收益,破坏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虽然直接对视频广告进行过滤的是使用相关软件或浏览器的用户,但软件或浏览器所具有的视频广告过滤功能显然是这一行为的直接诱因;软件或浏览器的视频广告过滤功能需要用户主动开启,但基于用户的现有使用习惯,相当比例的用户会选择这一功能。因此,软件或浏览器所提供的功能客观上妨害了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关系的存在是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条件。就屏蔽广告者和广告被屏蔽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孟爱华表示,竞争关系的构成不仅仅取决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关系,也不仅仅取决于是否属于现实存在的竞争,而应取决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损人利己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该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可能性;该经营者是否会基于这一行为而获取现实或潜在的经营利益。也就是说,如果经营者的行为不仅具有对其他经营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而且该经营者同时基于这一行为而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营利益,则可认定二者具有竞争关系。因此,综合考虑,具有视频广告屏蔽功能的软件或浏览器的提供商与视频网站运营商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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