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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后谁来"买单"? 业内人士:请患者参与诊疗共同决策(2)

2018-01-26 13:3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有时也会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和名誉权等。”樊荣补充说,“病人对自身疾病没有得到正确的知情,即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不仅如此,误诊除了可能带给患者身体上的伤害外,有时还会给患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但是,如果发生了误诊的情况,就一味地追究医院的责任,追究医师的责任,这是不公平的。”刘鑫认为。
  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对此,樊荣也向记者表明,在诊疗实践中,并非只要存在误诊就一定判定医疗机构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在评估误诊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医师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更要考虑到当时的医疗水平。”樊荣表示。
  具体而言,就是对误诊行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同时综合考虑当时的医疗水平、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2017年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这起纠纷中,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错误的诊断,导致了患者疾病加重。
  但是,法院审查后认为患者所患病例极少见、表现不典型,病情随时在变化,不排除会有新的发现,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当时的诊疗水平,且患者的死亡后果是由于其自身疾病所致,故医院的医疗行为并无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也无因果联系,最终驳回了再审上诉人的请求。
  “对于误诊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还需要通过相应司法鉴定来确定。”张晓莉说道,“误诊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也要结合误诊原因和损害结果,经过医疗事故鉴定进行确定。”
  鉴定后,该诊断行为若确定属于误诊甚至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就可以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医院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或合同违约责任。”张晓莉表示。
  专家建议必要时请患者参与诊疗共同决策
  在刘鑫看来,患者发现被误诊后,救济的渠道有很多。“现在二级以上的医院都有投诉部门,患者可以向医院投诉,医院会按照正常的投诉程序来处理,看医生在接诊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刘鑫介绍说。
  如果患者对投诉的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如果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还是不满意,认为权利受到了侵犯,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涉及到医疗侵权或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刘鑫表示。
  “但能否提起诉讼仍要看是否够成侵权行为的相关要件。”张晓莉补充说,“并不是有了误诊行为就可以向主张医院赔偿,必须有相应的损害结果才可以。”
  损害的结果包括对人身体上的伤害以及对人精神上的伤害。其中精神损害赔偿在人身侵权案件中一般需要达到明显的伤残等级才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因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核心的问题在于医院的过错造成的误诊给患者造成的精神痛苦到底有多大。”刘鑫补充说。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以“男子被诊患艾滋‘等死’7年,再查为误诊起诉疾控中心”报道为例,张晓莉告诉记者,像癌症、艾滋病等疾病的误诊具备明显的特殊性,在误诊行为中夹杂着对患者本人名誉权和社会评价的直接影响。因此,她认为在该案例中该患者可以此为依据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患者在生活当中受到歧视,甚至可能造成家庭破裂,这些确实给患者造成了精神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就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了。”刘鑫说道。精神上的痛苦,抓不住,握不到,如何衡量?“这就体现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可能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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