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环节落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在全国范围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针对《方案》中涉及的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作出详细解读。 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承担怎样的职责 在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中,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不同主体根据不同的职权履行相应职责,共同发挥保护环境职能作用。 对于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承担的职责,这名负责人作出这样的概括: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将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督促起诉、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履职方式,发挥法律监督和保障作用,与各类主体衔接配合,共同维护和谐美丽的生态环境。 而就检察机关承担的具体职责,这名负责人认为,首先要认清追究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是第一责任者。他进一步解释说,行政机关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手段多样的优势,其中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履行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方案》,行政机关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与赔偿义务人开展赔偿磋商,当磋商未达成一致需要提起诉讼时,可以作为权利人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鉴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公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先行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或者督促《方案》规定的政府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这名负责人表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检察机关除了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之外,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审判、执行等方面还负有诉讼监督的职责。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什么关联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两者都是中央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提出的具体措施。在保护“青山绿水”、守护美丽中国方面,它们共同发挥合力作用。 提到两者之间的区别,这名负责人作出如下说明——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民事侵权领域的特殊案件,专门针对没有特定受害人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形,适用范围包括影响较大、后果较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包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体范围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适用范围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广。 二是主体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权利人是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其权利基础是国家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中履行诉前程序、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各级检察院。其权力基础是宪法所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的公益诉讼权能。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检察机关处于补充、兜底地位,可以督促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在内的有关主体先行提起诉讼;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检察机关主要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程序发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提起诉讼是作为检察建议的保障手段。 三是制度运行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施行包括开展赔偿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并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履行相应的诉前程序,只有在经过检察建议、公告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在经过检察建议程序,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民事或者行政公益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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