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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频现不雅广告惹议 物业擅自出租牟利构成侵权(2)

2018-01-21 12:56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区的电梯间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产权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作为经手人,若其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电梯间出租用于广告盈利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胡功群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物业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将非法经营电梯的广告收入返还于全体业主,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另外,电梯投放的部分广告画面具有诱惑性,文字具有挑逗性、暗示性,粗俗的视觉效果,容易让人产生性暗示的联想,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广告商应确保内容合法、合道德的双重要求,若电梯内广告涉及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则其涉嫌虚假、黄色宣传,应该受到相关法律规制。”胡功群表示。 
  如何规制公共场所广告 
  不仅是小区电梯,如今诸如地铁、公交站台、高速路口、车库等公共设施也逐渐被广告“占领”。而人流量大造成主体难以确认、监管手段落后、法律缺位是目前面临的现状及困境。对此,胡功群建议,一是加快公共场所广告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安全性管理。在主体界定、管辖权限划定、电子证据效力、广告费用计算、定性处罚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定,使日常执法办案有法可依。二是建立完善广告监测机制。三是提高工商执法人员素质,加大后勤保障力度。作为广告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可以将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公示,分析研究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积累办案经验,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 
  “消除广告监管的盲区,政府监管部门一定要对不法广告、非法广告、低级庸俗广告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不光用好审批权,也要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手段,要做到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刘俊海表示。 
  专家一致表示,要注意协同共治。各地应建立工商、通信、公安、新闻宣传等相关部门间的联动监管制度,以联席会议为平台,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协作。建议建立健全网上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广大网民的监督作用。 
  “希望广告公司以及整个广告产业慎独自律、择善而从,自觉呵护广告产业的羽毛,扭转好人受气坏人神气、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效应。”刘俊海进一步表示,广告业协会也要加强自律,清除潜规则,清除害群之马,清除霸王条款,自律就是最大的自我保护。 (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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