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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频现不雅广告惹议 物业擅自出租牟利构成侵权

2018-01-21 12:56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北京1月21日电(实习记者 张梦娇)近几年来,小区高层住宅楼电梯间广告投放不断增多,一些小区的电梯等公共设施现在已成广告商争夺的领地。但电梯中一些常见的丰胸、美容整形等衣着暴露、语义暧昧的广告,引起不少居民及儿童家长的不满。 
  电梯不雅广告让人“脸红” 
  据媒体报道,日前广西南宁某小区一名女业认为电梯内的丰胸整形广告画上的女模特穿着过于裸露,当即将电梯门后的广告撕烂。 
  其实,业主不满电梯不雅广告并非个案。2017年12月,浙江杭州一小区电梯因播放避孕套广告引发争议,一名业主觉得让孩子老人看到影响不好,将广告显示屏砸坏。 
  “某些电梯广告画面具有诱惑性,文字具有很强的挑逗性、暗示性,看了让人感到‘脸红’,确实有想要撤下来的冲动。”天津一小区业主告诉记者。 
  那么这种不雅广告为什么出现在电梯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功群表示,电梯广告一直受到各大广告商的青睐。一是因为电梯处于封闭环境之下,相较于其他领域的广告干扰率低。而且,电梯内手机信号往往较差,乘坐电梯的人会对广告有较高的关注度,这样一来,广告的阅读率和关注度会更具优势。 
  二是定位精准是电梯广告的一大优势。根据楼盘售卖价格、写字楼租金,广告商能够清楚的了解投放电梯广告的目标人群的素质和消费能力,有利于精准投放。另外,电梯广告作为户外广告的一种细分形式,与其他户外广告相比,兼有树立品牌形象和促销的功能,能有效刺激消费人群的购买兴趣。 
  更重要的是,电梯广告投放的媒介成本相对低廉。当广告商认识到电梯广告的优势和投资效益的重要性,会尽最大的可能用最低廉的投入成本完成极大化的利益效果。因此,在投放过程中,电梯广告也经常性地在谋取利润的推动下,忽视该有的道德伦理底线。 
  小区电梯广告审核权归谁? 
  小区电梯广告多是广告商与物业公司协商决定,对不雅广告,业主有权说“NO”吗?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小区电梯投放广告的,只有业主作为电梯的所有人,有权决定是否悬挂电梯广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进一步解释,至于要不要做广告,做哪些广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需充分发挥自治作用、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作用共同商讨决定。决不能让物业公司反客为主。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委托方要接受业主的监督。通常情况下,业主在电梯内遇到裸露、色情、恐怖、暴力、有损社会风气等不雅广告时,可按照正常途径,要求物业或业委会出面制止,直至消除。”胡功群表示。 
  物业擅自出租牟利构成侵权 
  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时,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内投放广告。那么,物业作为经手人,擅自出租牟利应承担哪些责任? 
  “作为业主的受托人和代理人,物业应当为广大业主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杜绝这种下流、庸俗、违反广告法的各种广告。对于这种引狼入室的行为,物业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刘俊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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