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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免费班车工作餐 "利诱"加班是福利还是心机(2)

2018-01-20 12:53来源:工人日报浏览:手机版

  “其实,所谓的加班‘福利’,只是让你加班时没那么难受罢了,有时候甚至会快乐、感恩。”姜晴说。她认为,一个公司一旦形成一种“加班文化”,那么很少会有人不顺从,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前途。
  “有福利作为诱饵,加班的人更多了。你不加班,有的是人加班。”刘小鹏对这种“福利”形式感到担忧,“不加班的人工作时间短了,在业绩和考核上自然会吃亏,这实际上是对不加班员工的倒逼。”
  “对公司而言,只是在餐饮和交通上的付出,却侵占了员工大量的工作外时间,而且对员工的控制性更大。”李东明说。
  “小聪明”背后有“大风险”
  我国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劳动者额外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那么,下班后,员工为了享受福利而主动选择留在单位继续工作,这算不算加班,企业又该不该支付加班费呢?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拥有自主用工的权力,因此可以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北京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晶晶对记者说,为了防止劳动者滥用加班权,用人单位一般都会规定加班的申报流程。这样一来,在加班费的主张上,劳动者就比较被动了。“从司法实践上看,主张加班是最难的,如果没有单位的加班流程,一般就不会认定是单位让你加班。”马晶晶表示,就算是劳动者拿到了相应证据的复印件或电子证据,如果没有单位的公章,也不具备效力。
  不过,“引诱”加班恰恰给了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一线希望。“比如到晚上8点,用人单位提供餐饮、交通福利,就可认定单位的加班事实。”马晶晶说,“如果你不承认我加班的话,那为何要给我饭补、车补?其他时段为何不行呢?”她表示,这些福利是基于加班才产生的,通过反推,就可以认定企业的加班事实。
  马晶晶同时表示,这些“引诱”员工的福利,也并不能代替加班费。“餐饮和交通补助,都属于额外的福利,而加班费则是法律规定。”她表示,用人单位看似耍了一个“小聪明”,但这个“小聪明”背后却有很大风险,“很多劳动者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可能被忽视掉了,因而并没有去主张权益。而一旦有劳动者通过仲裁成功维权,将形成有示范意义的司法实践,这样一来,就是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警示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然就可能付出违法的代价。”
  本报记者 杨学义(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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