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行业法制 > 三农 >

统领我国远洋船检工作 服务渔业转方式调结构 ——《远洋渔业船舶

2018-01-17 22:37来源:农民日报浏览:手机版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87号)》发布了《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办法》全文详见中国农业新闻网www.farmer.com.cn),这是我国对远洋渔船实施检验管理的一份重要规范性文件。那么,《办法》发布的背景及必要性、主要内容及解决的重要问题都有哪些,记者为此采访了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局长李昌健。
  问:为什么要起草颁布这样一份《办法》?
  答:随着我国远洋渔业的快速发展,远洋渔船规模迅猛增长,数量已稳居世界前列。远洋渔船检验随着远洋渔业的发展而诞生、发展,至今已有20多年历史。近年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每年对2000余艘远洋渔船实施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但现有的涉及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办法、管理措施等比较零散、缺乏统领性,急需制定一个更全面、完善的管理性办法。
  一是远洋渔船检验监督管理缺乏规范性文件的统领。目前,远洋渔船的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主要根据我局于2015年7月发布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但是,该规则属于技术法规系列,以检验项目和检验标准为主要内容,其管理内容和监管要求相对较弱。亟须单独制定规范、统一、权威性文件统领远洋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远洋渔船检验管理措施零散、不系统。多年来,针对远洋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我局先后出台了多份管理性文件,如开展远洋渔船检验的计划管理、设置境外检验点、采取审查船舶所有人提交的声明书方式实施检验等,虽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强的优点,但文件发布分散、零碎。现在对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日趋规范严格,远洋渔船检验监督管理也必须符合行政审批有关要求,因此有必要单独制定更系统的管理规定进行规范,不断提升远洋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水平。
  问:《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有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对远洋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组织分工、工作要求以及机构人员职责、组织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其中,第一章主要规定了远洋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目的、适用范围、组织分工,明确了与其他相关规定的衔接问题;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我局以及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以及远洋渔业企业、技术检测机构等的职责;第三章主要规定了组织实施检验要求,如对远洋渔船境内检验要求、境外检验要求、计划管理制度、完成检验程序和时限要求等方面做了规定;第四章从检验前、检验中、检验后以及非现场检验情况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做了规定;第五章规定生效时间。附件主要是公布了现行境外检验工作点布局和负责管理机构。
  问:《办法》对远洋渔船检验的统一组织实施做了哪些明确的界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远洋渔船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即我局统一组织实施,《办法》细化了相关要求,明确了各方职责。远洋渔船检验是履行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国际公约的法定行为,必须以国家的名义统一实施;远洋渔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印章的《国际渔船安全证书》,根据捕捞许可范围在国际水域或他国水域航行和作业。为此,《办法》明确了我局组织各有关省渔船检验机构,按照统一的检验技术法规、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实施法定检验制度。远洋渔船在境内的现场检验由我局统一组织渔船建造、维修所在地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在境外的现场检验由我局统一组织有关省级渔船检验机构组成检验团组赴境外实施。实践证明,现有远洋渔船检验体制机制符合我国国情,大多数单位和远洋企业都满意。
  问:据了解,远洋公司和渔民很欢迎农业部船检局统一组织派出验船师赴境外开展远洋渔船检验工作,请问我们的境外检验是如何实施的?
  答:我局统一派出验船师赴境外实施检验,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并考虑到以下因素:一是我国远洋渔船大部分在境外作业超过1年以上不回国甚至常年不回国,二是境外部分国家修船和安全设备维修保养能力也基本能够满足我远洋渔船的要求,三是远洋渔船回国实施检验航行时间长、成本高,四是远洋渔船所持有的《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必须每年签证才能符合国内法律、国际公约要求。从积极支持我国远洋渔业发展、方便渔民出发,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局每年统一组织派出验船师赴境外开展远洋渔船检验工作。此项制度受到了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民群众的热烈欢迎。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