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检察院 >

各地出招管理电动自行车 立法明确登记上牌成趋势(2)

2018-01-16 09:23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组赴北京、浙江等地进行检查。检查组发现,电动自行车绝大多数超标。大量速度快、体积大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规行驶,增添交通乱象,事故多发高发。 
  各地在向执法检查组汇报工作时坦言,道路上大量出现非法生产、销售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等违规车型,对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产生严重影响。 
  例如,在杭州,道路交通事故数量逐年下降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数量却在逐年上升,2006年至2016年,事故数和受伤人数上涨幅度均超50%。 
  让管理部门头疼的问题,远不止这些。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法官包明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长期游走于法律边缘的“老年代步车”,在生产销售、交通出行等方面都存在着安全隐患。 
  “由于‘老年代步车’不在国家标准内,所以无法完成登记注册。因此,生产出来的此类车辆没有合法的登记手续,自然不能申领牌照,生产和销售这些车辆的商家往往是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在使用环节,组装的‘老年代步车’大行其道,冲击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秩序,有的还涉及非法营运,违反了道路交通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说,‘老年代步车’蕴藏多重法律风险。”包明雅对记者指出。 
  然而,这并不能挡住“老年代步车”“残疾人助力车”等各式各样的低速电动车在近几年逐步蔓延的步伐。 
  事实上,这类低速电动车的生产企业及车辆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各项技术指标基本不符合汽车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加剧交通混乱,易发交通事故。 
  据北京市交管局统计,从2011年至2013年10月,北京市涉及代步车的交通事故已发生757起,伤858人,死亡136人。 
  登记上牌制度被多地采用 
  “在社会生活中,电动自行车在安全、交通、环境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但也要看到,客观上存在着一个强大的市场需求,以及老百姓的切身需求。在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上,既要针对乱象进行规范,又不能为了所谓的安全而简单粗暴地禁止。”张鹏说。 
  张鹏的想法,也是各地在管理电动车时的探索。目前,已有多地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进行立法。 
  在这些立法中,各地都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管理、通行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登记上牌制度被多地采用。 
  2018年5月1日起,《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太原市将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并对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的、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醉酒驾驶的、超速行驶的、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的等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2016年9月1日起,《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相关材料,领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海口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地方根据当地的特点,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会更加到位。在国家层面没有这方面专门立法的情况下,这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具有积极意义。”黄海波说。 
  实现电动自行车源头管理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