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3)
(二)审议重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应侧重以下方面:(1)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2)有关法律实施情况;(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4)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党中央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5)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6)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7)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8)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9)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推进公开透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国务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可以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四)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报告监督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要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条件具备时与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工作相结合,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地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 五、组织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要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范化程序化。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国务院根据报告需要确定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起草负责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健全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队伍能力建设,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具体工作进行沟通协调,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提供服务保障。国务院相关部门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及时总结完善。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不断健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 (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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