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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2)

2018-01-15 21:35来源: 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三、报告方式和重点

  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国务院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

  (一)明确报告方式。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国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中央本级情况为重点。在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二)突出报告重点。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三)提高报告质量。国务院要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境内外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切实摸清家底。要建立健全全国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分类、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本地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国务院汇总,国务院编写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确保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评估确认,统一方法、统一要求,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

  四、审议程序和重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把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

  (一)审议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并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国务院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国务院的报告应按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提交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报告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报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将审议意见送国务院研究处理。国务院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国务院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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