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浙江经验":监察对象增83.02%(2)
2017年9月29日,杭州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经省纪委监委交办,杭州市纪委监委对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叶良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叶良柱严重违纪,并涉嫌受贿、贪污犯罪。杭州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由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对叶良柱作出开除党籍处分;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不少人会奇怪:叶良柱是省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为什么由杭州市纪委、监委负责立案审查、调查?原来,浙江省在改革试点中结合实际作了细化探索,监察工作采取级别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属于上级垂直管理单位的公职人员,按照级别,实行属地管理,上级监察委员会可以指定下级监察委员会管辖。由于叶良柱不是省管干部,因此省纪委监委将此案交由杭州市纪委监委办理。 这是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扩大监察对象覆盖面进行的探索之一。“从我省已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对象看,涉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站所、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等人员,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留置的全覆盖。”浙江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王海超介绍,在中央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监察对象基础上,根据公职人员的界定和借鉴相关司法解释,该省进一步明确监察范围,将监察对象由六类扩大到七类,具体增进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防止出现监督盲区。 “你们没有权力对我进行留置,我是劳务派遣人员!”2017年8月8日,当杭州市下城区监委工作人员向下城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管理四部部长汤国华出具留置令时,汤国华振振有词。监委工作人员义正辞严地回答:“今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委成立后监察范围扩大,你这样作为劳务公司派遣到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是监察对象。你不要忘记,你作为国有企业下城区停车中心任命的管理四部部长,行使着辖区内停车收费管理的职权,属于在国有企业内从事公务的人员,监察委员会当然有权对你进行留置!”经查,同案的公职人员下城区停车收费服务中心主任孟德嵩伙同汤国华侵吞公共财物共130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6万余元。9月29日,两人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并被决定逮捕。 义乌市监委还通过对福田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骆某(非中共党员)的政务立案,按照《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探索对非党员农村干部实施政务立案。2017年7月,义乌市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在调查反映福田街道某村村干部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件过程中,查实该村两名主职干部存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和违反群众纪律等问题,但该村村委会主任骆某为非党员,对其如何处理把握不准。义乌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楼国康提出,在监察改革背景下应大胆探索,依据有关规定,对作为监察对象的村委会主任应进行政务立案调查。经与案件审理室探讨研究,提出先对其进行政务立案,后续采取组织处理和扣发薪酬等措施的建议方案,最终给予骆某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并扣除本年度年终报酬的处理意见。 据统计,改革前浙江全省行政监察对象为38.3万人,改革后监察对象为70.1万人,增长了83.02%。全覆盖的改革红利正在逐步彰显,力求监督无空白、无死角。 全流程大胆创新探索,推动形成高效顺畅体制机制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纪委监委内部设置的一个重大调整,就是将执纪监督室和审查调查室分设。以省纪委为例,共设立13个纪检监察室,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和11个地级市的日常监督;6个为审查调查部门,负责违纪违法线索的立案审查调查。为防止监察干部被“围猎”,明确审查调查部门不固定联系单位和地区,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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