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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浙江经验":监察对象增83.02%

2018-01-15 20:58来源:人民日报浏览:手机版
  2017年12月26日,杭州市某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余建军贪污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余建军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没收并继续追缴赃款。这起全国首例监察留置案的宣判,标志着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入监察业务具体实施的新阶段。
  党中央确定浙江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一年多来,浙江省委、省纪委高度重视,把改革试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扛起先行先试责任,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迅速形成全省上下合力推进改革的思想共识和强大动力,为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推开积累了浙江素材、提供了浙江经验。
  凝聚改革共识,推动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2017年10月11日,浙江省纪委监委调查组工作人员向时任浙江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金谷宣布:“经省委批准,我们对你涉嫌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现决定对你采取留置措施。”这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浙江省委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生动写照。
  在改革试点过程中,浙江始终把党的领导摆在首位。“党中央把这项重大政治任务交给浙江,我们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大力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相互统一,同向发力,实现对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浙江省委书记车俊表示。一年多来,浙江省委主要领导担任“施工队长”,先后8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10次作出批示。市、县(市、区)两级党委主要领导立即行动,按要求成立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主动扛起主体责任。
  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建超介绍,监委履行职责的全过程,都要坚持党的领导,重大事件、重大案件、重大调查手段的实施,都要报省委主要负责人批示。“我们正是通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决策执行机制,用集体研究、请示汇报、制度规定、文书文本等形式,把党的领导具体体现出来、固化下来。”仅省级层面,省纪委、监委就向省委提交了43件请示报告,其中请示报告重点工作、重点情况5件,请示报告重要案件38件,由原来侧重“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从决策程序上确保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机构和人员,反腐败的工作力量更加集中,配置更加合理。浙江省纪委第十一纪检监察室主任郑志兵在转隶前是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兼侦查二处处长,他对改革后党委加强反腐败集中统一领导的感受尤为强烈。“以前在检察院,侦查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至少要5到7个月,即使是纪委移交过来的案件我们也要重新再侦查一遍。在侦查过程中,我们只关注当事人的违法犯罪情节,对其违纪但不涉及犯罪的情况即使掌握了也不闻不问,查案更多考虑的是法律效果而不是政治效果。监察体制改革之后,查办案件的效率提高了,以我们室具体负责审查调查的一名省管干部案为例,从留置到移送司法机关仅3个半月左右,免去了检察机关重新侦查的环节,在留置期间不仅固定了他涉嫌贪污犯罪的证据,还对其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的情况进行审查调查,并对他进行深入的思想政治工作。”
  据统计,2017年,浙江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数同比上升84.4%,立案数同比上升0.6%,处分人数同比上升1.3%。移送起诉的案件平均留置42.5天,比前三年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平均用时缩短64.4%。一个在党统一领导下纪律管全党、法律管公职人员相结合的治理腐败体系成效初显。
  牢牢把握监委职能职责,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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