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导航立法严重滞后 建设"法治北斗"刻不容缓(3)
尽早建设“法治北斗”制度体系 据了解,《条例》自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以来,党和国家、军队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条例》的起草工作,多次听取相关情况汇报,在充分肯定研究起草成果的同时,强调“条例是国家立法,一定要站在国家的高度进行立法”。 一年多以来,起草工作组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有序推进《条例》的立法工作。 《条例》起草工作从中国卫星导航的实际出发,梳理出中国卫星导航立法在体制机制、权限划分、权利义务分配、责任明晰等方面面临的问题,直击阻碍卫星导航发展的体制痛点,着力解决影响卫星导航建设的制度难点,疏通制约卫星导航应用的政策堵点,以确保条例真正能够发挥应有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对于建设“法治北斗”,杨君琳有自己的设想。在她看来,《条例》的最终出台解决的只是有法可依的问题,从中国卫星导航长远健康发展看,还必须以此为起点,尽早着手“法治北斗”建设之路。为此,必须紧贴北斗建设和应用的实际需要,从法规制度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法治监督体系全力建设“法治北斗”,最终形成科学合理、有序运行、高效权威的北斗卫星导航法治系统。 一是构建完善的北斗法规制度体系。完善卫星导航法规制度体系,要注重科学筹划、加强顶层设计,坚持立法先行,尽快发布《条例》,相关配套规章同步进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形成层次关系明晰、类别划分合理、规范具体明确、规定详细周密的卫星导航法规制度体系,解决卫星导航系统各个方面有法可依的问题。 二是构建高效的法治北斗实施体系。要坚持依法管理卫星导航系统,抓好各项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明确各级机关各个部门的职责权限,完善法规制度贯彻执行的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着力提高卫星导航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同时,做好卫星导航涉法涉诉工作,尤其是要做好北斗涉外诉讼应对,运用司法手段维护好国家利益。 三是构建严密的北斗法治监督体系。北斗的建设、管理和应用,涉及十分复杂的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相关法规制度的落实离不开有效的监督。要加强对北斗建设、发展、运用、推广等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权力监督,进一步强化法律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北斗建设管理中权力失范、权力腐败;要突出对相关运营方和企事业单位执行法规制度的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要加强对针对北斗的违法犯罪惩治力度,监督相关执法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职尽责,以更加有力有效的法律监督促进形成严密的北斗法治监督体系。 四是构建有力的北斗法律保障体系。要面向北斗导航用户,运用各种方式开展北斗法治宣传教育,适时组织各种法治培训,强化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要激励国内外卫星导航法治理论研究,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卫星导航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广泛开展卫星导航政策法规国际合作与学术活动,加大国际交流和法理斗争力度,抢占全球卫星导航的战略制高点和国际条约制定的话语权。建设北斗政策法规的智库平台,吸收精通国内法、国际法的高端综合型卫星导航法律人才,开展卫星导航的战略和政策导向的前瞻性、战略性、创新性研究,支撑解决卫星导航各个阶段各项工作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真正发挥法律保障作用。(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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