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导航立法严重滞后 建设"法治北斗"刻不容缓(2)
据了解,《条例》是全面规范国家卫星导航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管理以及规范外国卫星导航系统在中国境内应用管理的国防行政基本法规,也是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构建军民融合式卫星导航法律制度的专项国防行政法规,同时又是构建军民融合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仍严重滞后于技术发展 尽管我国卫星导航在法规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处于立法严重滞后于技术的境地。其中,北斗系统缺乏配套的法治系统支撑是最大的痛点,未来法治体系不完善将成为制约北斗走向世界的重要瓶颈。 “单从立法上看,就存在着法规体系缺乏、顶层法规缺位、法规零散等问题,与依法治国以及北斗系统规范化建设、产业化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而且也没有构建出一个门类齐全、层级清晰、相互配套、和谐统一、科学合理的卫星导航法规制度体系。”杨君琳具体指出了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立法缺乏顶层设计。国家尚未对卫星导航法规体系的主要架构,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军事法规的关系,与卫星导航国际条约的关系以及有关卫星导航的配套法规制度等有明确的立法顶层设计。法规政策分散化、碎片化的矛盾仍比较突出,尚没有形成合力。 立法存在空白。我国各级组织机构颁布的各类文件均未明确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法律地位,未对北斗导航的服务内容、质量标准、生产标准等作出明确统一规定。 管理模式尚未理顺。当前卫星导航管理体制存在多头管理、管理权责划分不清等问题,在跨境、跨国应用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在服务开通、数据传输、安全保护、频谱信号保护等方面尚无法完全适应行业的需要。 “制定《条例》刻不容缓。”杨君琳认为,北斗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需要政策法规保障,其应用和推广离不开政策法规支持,北斗系统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也急需立法保障,而且开展国际发展与合作更需要国内立法支撑。 首先,北斗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需要政策法规保障。北斗系统建设工程量大、涉及部门多、管理项目种类多而繁杂,因其具有技术性与专业性强的特征,因此对相关部门的管理与协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何确保对北斗系统进行高效而规范地管理,这就需要国家顶层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予以明确规定。 其次,北斗系统的应用和推广也离不开政策法规支持。近年来,伴随着北斗应用产业的迅猛发展,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相对滞后于产业的现象不断显现。北斗产业的发展既要扶持、也要规范,具体制定什么样的政策能够更好地帮助中国企业迎接挑战、如何在国际竞争占据有利地位仍需要进一步研究;与此同时,如何制定合理政策、规避企业风险、营造良好的竞争与合作环境,也是下一步北斗应用领域政策法规制定需要关注的重点和要点。 再次,北斗系统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也急需立法保障。目前,北斗政策法规、标准知识产权等仍不健全、不配套、不衔接,造成“民参军”“军转民”渠道不顺畅,需要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北斗军民融合的建设、管理和应用。 最后,北斗系统开展国际发展与合作更需要国内立法支撑。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北斗技术和北斗产品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为了保障我国卫星导航技术能够有效实现与其他卫星导航系统的兼容与合作,更好地走向国际市场,我们必须要遵循国际规则,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北斗在国际层面开展合作保驾护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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