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周末连发三文 这些事银行以后都不能再干(2)
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 1月5日晚间,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在去年年底下发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主要股东行为的规范,重点解决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干预银行经营等问题。 入股商业银行数量得到限制。《办法》中明确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主要股东如何界定?《办法》指出,将主要股东界定为“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向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限制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要求建立主要股东行为负面清单,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等。 银监会方面表示,《办法》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重点解决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问题。股东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基础。针对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违规行为,《办法》明确了主要股东信息报送责任、商业银行信息核实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最终认定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对金融产品持有银行股份的行为加以限制。《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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