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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周末连发三文 这些事银行以后都不能再干

2018-01-08 21:15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新华网北京1月8日电(闫雨昕)2018年伊始的第一个周末,银监会便连发三文,市场将其解读为强监管的信号将会在新年得到延续。这三份政策文件分别为《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矛头指向银行股东乱象、影子银行乱象等行为,亦是契合穿透性监管思路的体现。
  委托贷款管理:对资金用途等列出“负面清单”
  银监会于1月6日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被认为是继2000年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首次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了系统规范,其中对于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等列出明确的“负面清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为较为典型的多层嵌套的通道类业务,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办法》中明确,商业银行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方面,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方面,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不少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本次新规的出台,与此前资管新规和《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一脉相承,从而引导委托贷款资金回归本源。
  银监会方面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的制定,旨在弥补监管短板,填补了委托贷款监管制度空白,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此外,亦是出于加强风险管理的要求,《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完善委托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风险控制措施,不得超越受托人职责开展业务,同时强化了相关监管要求。
  制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授信集中度风险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1月5日,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剑指同业业务。
  设定监管标准主要考虑了三方面因素:一是与现行监管要求衔接,二是国内银行达标压力,三是借鉴国际监管标准。
  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15%。
  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办法》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现行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
  对于同业客户,《办法》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要求,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过了《办法》规定的监管标准,《办法》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设置了三年过渡期。
  银监会方面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与当前治理同业乱象的政策导向一致,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办法》明确了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有助于引导银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改变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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