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车便利风险实高保险不赔安全难保
人们在出行途中,常常碰到黑车,尤其是在车站、机场或者旅游景点。有些人为了方便、快捷或者便宜,甚至有意乘坐黑车。殊不知,由于黑车属于非法运营,存在许多法律上和安全方面的风险。 所谓“黑车”,是指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没有领取营运牌证而以有偿服务实施非法运营的车辆。如果公民明知是黑车仍然选择乘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乘坐人也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并为自己的过错“买单”。依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黑车的安全风险更是不容忽视。黑车司机因为不受相关制约,驾驶技能良莠不齐,对于处理突发状况的反应不一,无法保证乘客安全。而且,黑车大多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车辆性能没有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乘客胜诉,如果肇事车辆没有保险或者保险额度少,乘客也很难获得足额赔偿。 此外,由于黑车司机没有单位约束、未受正规培训教育,大多法治意识淡漠、品格素养欠缺,极易发生侵害乘客人身、财产利益的事件。本期案例中,春节后返回山东青岛务工的女青年钱某在青岛汽车北站误打黑车后,被司机强索“天价”车费1400元才得以脱身。法院以抢劫罪各判处涉案司机张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经营性道路营运活动。 出门在外,应当注意识别黑车与合法出租车。一般而言,合法出租车必须在车身上喷印企业名称、行业统一编号,否则不能载客。同时,合法出租车副驾驶前的工作台设有服务质量监督卡,在卡上有驾驶员照片、公司名称和监督举报电话。即使误乘了黑车,也应注意自我保护,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如果受到不法侵害,要注意保存证据、事后及时报警。(胡勇) 私车拉客出事故保险拒赔 自称买车仅为代步,但却在3个月时间里就行驶了上万公里,后来在一次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全损,当时车上还有4名完全不认识的乘客。事后,保险公司认定车主从事黑车运营,相关损失一律不予理赔。近日,法院对该案两审后,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2016年初,市民张铭独自驾车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办事,返回乌鲁木齐时,因车上还有4个空位,张铭便想着顺便拉点人回去,挣些油钱。在路边拉了4名乘客后,张铭从布尔津返回,没想到,车辆行驶至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高速路口处时,与道路中间的护栏碰撞,致车辆严重受损。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张铭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某保险公司现场勘查确定事故车辆已达全损,损失估价为8万元。但保险公司获知,张铭车上的人均为乘客,便以张铭收取车上人员车费、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理赔。张铭不服,诉至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张铭的车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所载4名乘客与驾驶员张铭均不认识,且4名乘客都支付了车费。也就是说,张铭的保险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发生时实际使用性质为其他,则不予赔付。而事故发生时,张铭保险车辆已改变了其非营运的使用性质。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法院对张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车辆损失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张铭不服,依法起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铭购车目的主要是作为代步工具,但其购买该车时已进入冬季,车辆发生事故时,仅使用了3个月,行程却已超过1万公里,与通常的生活经验不符。故依法判决驳回张铭上诉,维持原判。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庭后提示,车主务必按照车辆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使用车辆,非营运车辆切勿贪图一时利益跑黑车,以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提醒乘客,搭乘黑车危险系数大,安全保障低,自身权益遭到侵害维权困难,因此要从自身做起,拒乘黑车。(潘从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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