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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标志“绿色税制”来临? 权威专家解读

2018-01-03 20:20来源:人民日报浏览:手机版

  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一个新的税种——“环境保护税”自此取代了已存在十余年的“排污费”。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税种,又为什么有人将之视为“绿色税制”来临的标志?记者采访权威专家带来详细解读。

  新在哪里?

  首个独立型的环境税

  作为一个新开征的税种,环境保护税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该法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改革任务后制定的第一部税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细化了有关规定,并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实施。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此外,该法所称的应税污染物,是指该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作为我国首个明确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独立型环境税税种,环境保护税的重要意义正在于构建绿色财税体制、调节排污者污染治理行为、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体系等。”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金南表示。

  刘剑文也表示,以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和法定化为先导,我国的环境税体系将逐步充实,“整体税制与税法的‘绿色化’,以及税负的结构性调整也将不断深入”。

  怎么征税?

  地方有一定自主权

  按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

  “环境保护税法在设定税额标准时,既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又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性和选择空间。”刘剑文表示,环境保护税法对大气和水污染物设定了税额上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考排污费标准,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就目前各省份制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和征收项目数来看,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陕西和新疆等多个省份基本按照税额标准最低限征收,即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

  王金南进一步介绍说,北京、天津、河北等地税率较高,如北京按照税额标准最高限征收;河北将环境保护税主要大气污染物和主要水污染物税额按地域分为3档,最高档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9.6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1.2元。此外,辽宁、云南、上海设立了过渡期税额,河北、江苏分区域设置了不同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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