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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是人民司法的最低标准与最高追求(2)

2017-12-27 12:39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司法的存在价值与社会功能就是通过制度和规则的预立与遵行来无差别的保障人民的人权和其他权利,其最低要求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充分、及时和公平、正当的制度救济,在这个救济的司法程序中,保障人权是制度目标和程序目的的最低的底线性要求。同时,由于人权的复杂性和丰富性,人权保障又是充满利益侵扰、权利冲突和特权威压的艰难之途,因此,人权的充分实现又是需要人民司法的笃志呵护或艰辛谋求,它是一种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实现所进行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具体实践。

  人民的时代,是以人民为中心并且所有的公共制度都需致力于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之追求的公共保障与相应法律权利得以制度化实现的社会。这样新时代的人权是一种让人民和所有法律人可以期待并值得为之奋斗的人权——人民至上的人权。要想让人权保障这一充满了与人性之恶作无尽斗争,并期求实现人性之善的正义花朵直抵人心、开遍人心并光艳全社会的事业成为一种光荣的使命,就需要人民司法持久的坚持、坚守和专业、精致的努力,需要正义制度与文化的不断累积与司法裁判的良规治理与引领,需要营造出一种关于人权的道德化和人性化的制度关怀与法治保障。正如恩格斯所说:“从今以后,迷信、偏私、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排挤。”(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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