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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是人民司法的最低标准与最高追求

2017-12-27 12:39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要想让人权保障的事业成为一种光荣的使命,就需要人民司法持久的坚持、坚守和精致的努力,需要正义文化的不断累积与司法裁判的良规递进,需要营造出一种关于人权的道德化和人性化的制度性关怀与法治的稳定保障。

  近期,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展现了我国持续推进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事件与重大成就,体现了人民司法进一步维护人权、保障人权和救济人权的法治成就、自信与追求,它也是新时代司法改革成就的重要标志。

  人是社会的核心,是法治的基石,因此,人权就应是法治这一人之善治的基本目标与制度追求。人民司法是人民权利的派生,也是人民权利的结果,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和宪政的国家化与制度化的表现。人民司法是人民的司法,也是为了人民和服务于人民的司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制度与国家机器的统一和系统的法治建构,需要为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制度化的司法保障,这也是司法的社会责任与法治担当。

  人权就是人的基本权利,生命、健康、财产、自由和民主等权利都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需要公共权力来保障与维护的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法律权利。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加充分的权利与自由是人民司法的最低标准,也是其最高的理想追求。

  人权的最核心内容无疑就是人的生命,生命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讲,只有一次,它是至上的,但也是脆弱的。需要个人、社会和国家来共同保卫与呵护。生命是人类的生理和心理基础,也是人权的客观主体和生物载体。因此,生命是人权中至顶的权利。人命关天,在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时,我们既要坚持刑法的惩罚与威慑作用,坚定和坚决地维护社会安宁秩序与平安环境,也要在坚持从重从严打击暴力犯罪和其他一切危害社会安宁的犯罪的同时,坚持积极改造与挽救罪犯,尽量少杀慎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则应坚持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和不枉不纵的司法原则,从程序上保障人权,维护司法的公正、及时和精准,努力消除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那些重大的冤假错案和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坚持依据事实和法律予以纠正或直接宣告无罪,这也直接地保护了公民的人权,体现了人民司法的公正追求。

  人权中的重要内容是人身的健康权利和财产权利,它是人权主体内在与外在的生理基础和物质基础。人权的实现需要适宜的个体生理与心理的生物性存在为前提,需要相关与相应的精神环境来保障公民快乐工作和健康地生活。因此,法律保障公民的人格权、身份权和健康权不受侵犯,对于违法侵犯者,法律对侵权者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惩罚性措施,来保障公民基本的民事权利。同时,“人们参加社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和平、安全地享受他们的财产权。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工具和手段。”公民的人权是需要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作为物质基础的,公民的个人财产正是这样一种公民人权实现的物质前提和条件保障,需要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与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促进人权的切实享有与有效实现。因此,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健康权利是人民司法的基本责任和重要的司法制度目标。

  人权中的动态权利主要是自由和平等这类行动意义上的社会权利。依法维护公民的自由、平等与民主权利,是人权维持自身特性和获得全面发展的重要社会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平等和由此派生出来的参与社会公共活动的权利是一个人作为人的在社会互动与交往中的基本权利。自由是生存、发展、创新和享受生存利益的起点,是获得个人全面发展的基础,自由既有一般意义上的活动自由之意,也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更高的精神层面的自由;平等是公民实现一切社会交往与交易的前提,是公民参与社会发展与改造民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公平保障,平等既具有形式意义上或程序上的,也有实质意义上的。但是,无论自由和平等的视角如何,它们都是人权的基本要素,是人们维持现实人权和改善人权状况的基本保证。因此,要使由每一个个人组成的社会实现健康与可持续的发展,必须建立人人自由和个个平等的可信赖、可预期的社会,让每一个人都能够得到民主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条件并获得积极、稳定和健康的制度与社会保障。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保障与促进人权正当和有效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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