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提速”与“覆盖”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6年11月,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中央绘制蓝图,地方精准“施工”。一年来,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先行先试,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拿出了高质量的改革“样品”。如今三地已经有四千多人脱下检察服,转隶新战场。惟其艰难,方显勇毅;惟其磨砺,始得玉成。 今年1月19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这个此前被腐败所困扰的省份,全面铺开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摸着汾水的石头,蹚着没有人走过的路。 两个月之后,这个新成立的部门就办了一件大案: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海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受贿案。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二执纪审查室主任周跃武介绍:“3月21日,经省委领导批准,对郭海立案审查并采取了留置措施。经过80天时间的审查,到6月9日,查明郭海严重违纪问题,7月15日长治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有期徒刑13年,监察委员会调查的事实全部得到认定。该受贿问题是1600多万元,失职渎职43.8亿元。” 在庭审上,郭海本人表示认罪伏法:“从3月21日的留置,到今天庭审的100多天的日子里,我亲身经历了各级组织以及法检部门的人性化审查、法治化办案的全过程,一次次启发教育,一次次心灵启迪,使我真正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今天我再一次地讲,我认罪伏法,我悔过改错。” 从省纪委监委立案审查到法院判决生效,历时127天。而此前,这是一个经公安、检察院、纪委多部门查办近三年都无法结案的老大难案件。周跃武说:“我们检察院原来也介入了,当时成立了专案组,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应是公安管,我们没有管辖权。省公安厅成立了专案组,我们包括省国资委纪检委都查过,当时反腐败力量分散、多头管理,谁也可以管,谁也可以不管,这个案子3年时间得不到查处,社会上议论纷纷。郭海案最大标志性意义在于监察体制改革,这是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最生动的体现。” 在周跃武看来,如此迅速地查办郭海案,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我们从2月26日初核,用了20天时间基本上查清他主要的违纪事实,3月21日立案审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我们用了将近80天时间就调查终结。” 周跃武认为,这不仅得益于监察体制改革有效地集聚了反腐资源,也得益于全国人大授权范围内、山西省委领导下,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措施。“集中领导以后,纪委可以协调很多力量,渠道是通的。在内部解决纪律和法律衔接问题,纪委监委内部的办案流程怎么科学有效地设计;外部要解决法法衔接问题,省政法委牵头出台的‘1+4’工作制度,比如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提前就介入了。” 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每一步都要报批,每一步都有相应的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内部“纪法衔接”,外部“法法衔接”。这一套制度设计,极大地简化了纪委监委办案流程,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质量。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一执纪审查室主任梁晓旭表示:“实现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之间的有序衔接和无缝对接。‘1+4’工作制度规定,监察委员会随案移送的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经公诉机关审查后,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不再需要进行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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