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草案二审:留置24小时内应通知单位和家属(2)
“特定场所”指什么?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草案一审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修改为:“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草案二审稿将之前征求意见稿中,通知“单位或家属”修改为“单位和家属”,同时将原来的“除有碍调查的”到底是什么情形,予以明确。 将草案一审稿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一句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将草案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焦点5 冻结财产与案件无关需三日内退还 关于技术调查措施。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严格规范技术调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程序。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一审稿第二十九条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由“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修改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并增加规定:“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关于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根据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公众意见,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二是,“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三是,“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四是,“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关于与检察机关的衔接程序,草案一审稿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李适时介绍,对此,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属内部工作沟通,建议本法不作规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规定。(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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