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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草案二审:留置24小时内应通知单位和家属

2017-12-24 12:59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京开幕,提请会议审议的监察法草案二审稿经过了大幅修改。
  其中提出,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由“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修改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一审稿中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的表述,在二审稿中已删除。
  去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试点监察体制改革。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今年6月,监察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11月7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12月6日,共有3700多人提出1.3万多条意见建议。草案二审稿回应各方关切,据此进行了多处修改和完善。
  焦点1
  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干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做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介绍,草案一审稿第十条对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作了规定。
  李适时说,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将这一内容作为监察工作的原则在总则中作出规定,并规定监察机关行使有关职权时与其他机关的关系。经研究,草案二审稿将这一规定与第五十二条合并后移至总则,修改为:“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焦点2
  监察委副主任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草案一审稿第六条、第七条中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
  对此,李适时解释,中央纪委机关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均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从试点实践看,这种任免方式比较好,建议对草案作出修改。
  经研究,草案二审稿将这两条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焦点3
  人大常委会听取本级监察机关报告
  关于接受人大监督,草案一审稿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
  李适时介绍,对此,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删去“可以”的表述。经研究,草案二审稿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执法检查。”
  草案还规定了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李适时说,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建议,明确由哪个机关受理申诉,并细化申诉程序。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监察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焦点4
  留置场所设置管理进一步规范
  对于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李适时介绍,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建议对留置场所相关规范进一步予以明确,对通知家属的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
  根据草案一审稿,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并具有相关情形,监察机关经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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