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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公开性侵罪犯信息设置行业禁入 专家解析(2)

2017-12-19 20:57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杨珍告诉记者,限制从业主要是为了前置保护关口,对有前科的人起到震慑作用,构建起“防火墙”,预防犯罪发生。

  据了解,闵行区的信息公开不是对公众公开,而是对相关主管部门、相关行业领域公开。陶阳比较赞同这一做法,认为从职业的特殊联系考虑对特定职业进行约束,比向全社会公开犯罪人员信息更加合理。

  姚建龙也认为,闵行区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比较稳妥,没有把落脚点放在公开有性犯罪前科人员身份信息这一容易产生争议的敏感点上,而是选择建立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以及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职业的从业禁止上,回避了一些争议;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也较扎实,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明确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刑法第100条也有前科报告的相关规定。

  2016年11月30日,犯罪嫌疑人钱某因猥亵学生,被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这是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

  杨珍告诉记者:“这属于个案上的探索,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有明确的时间界限。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属于在行业准入方面建立起预防性机制,没有时间限制。”

  建立性犯罪人员数据库

  从全球来看,在性侵害犯罪上,已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相关的公开制度。如美国有梅根法案、杰西卡法案,英国有莎拉法案,韩国设置了“性犯罪公布栏”……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对‘老赖’都能下此重手,可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何以如此宽容?”姚建龙认为,地方探索是少年司法改革的突破,下一步可以参照国家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的做法,建立性犯罪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由公安司法机关对数据库进行特别管理,在犯罪人员居住的社区以及单位等进行公告,同时建立完善与未成年人相关职业的从业禁止制度。

  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可以推广至其他类型的罪犯呢?

  专家们普遍认为,应根据犯罪行为的特征区别对待,评估公开信息是否能起到犯罪预防作用。对于虐待儿童、拐卖等犯罪的惯犯、累犯,可以尝试公开其信息,鼓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先行探索。

  陶阳认为,设置职业禁入需要看犯罪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如果并未与职业相关,做职业禁止不是很合理。例如证券从业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设置职业禁入。此外,应该规定时限,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行业禁止为3年到5年,地方需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实际情节轻重作出规定。

  专家们认为,两至3年后,根据地方实施效果,不断完善规则和制度细节,可视情况决定是否推广。(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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