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公开性侵罪犯信息设置行业禁入 专家解析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4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刑事判决生效后,将通过司法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开这4名犯罪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并对他们设置行业禁入。 这一举措引起广泛关注。有人为此叫好,认为可以起到威慑作用,更好地预防犯罪;也有人担忧犯罪人员在服刑期满后难以顺利回归社会,可能激起其报复心理。 多位来自基层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学专家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公开犯罪人员信息、设置行业禁入是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保护犯罪人员权利之间作出的“不得已的正义”选择,对于地方探索试点应持鼓励态度。 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根据淮阴区委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等9家单位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规定,除作案时不满18周岁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等情形,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都将被公开个人信息。 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近3年审查起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据显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呈现熟人犯罪比例高、有性犯罪前科的再犯率高、受害人被侵害次数多时间长等特点。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支持淮阴这一做法。他说:“性侵儿童是最卑劣的罪恶,我国预防和打击性侵儿童犯罪的立法、司法、刑事政策等尚不完善,在国家法律作出重大改革之前,司法个案以及具体制度的试点都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口号变成实践,值得总结借鉴。” 记者了解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在江苏省尚属首次,但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多个地区曾探索类似做法。去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今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启动全国首个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陶阳认为,当前,犯罪人员个人信息公开比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力度更大,接触到这部分信息的人更多。单独把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对个人声誉和隐私有一定影响,不利于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毕玉谦看来,公开犯罪人员个人信息不可避免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考虑到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尤其是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如果能够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这种做法并无不可。 平衡受害者加害人权利 近年来,各类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屡见报端。相关调研报告显示,性侵害犯罪重犯率高,犯罪人员中易与孩子接触者占比较高。 基于此,今年8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启动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公检法等职能部门收集辖区内近5年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建立黑名单信息库。辖区内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招聘时,区教育局、民政局、卫计委等主管单位在信息库中进行查询比对。 闵行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杨珍介绍说,截至目前,共查询比对审核过30余人,年底会对新入职人员和在职存量人员进行大批量排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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