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检察院 >

国歌法诞生!国家标志立法是宪法精神的具体化(2)

2017-12-15 12:38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制裁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张震强调,国歌法的出台,使得对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行为的处理于法有据,依据该法可对侮辱国歌的行为进行严格界定和仔细分辨,做到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侮辱国家标志行为均已入刑 
  国歌法实施一个月后,侮辱国歌入刑就被迅速提上日程。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侮辱国旗、侮辱国徽和侮辱国歌等行为都有了刑事法律的规范。 
  刑法修正案(十)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焦洪昌表示,相关内容加入刑法主要是为解决法律责任的问题。刑法强调法律后果,如果没有法律后果,只进行批评教育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侮辱、篡改甚至是连婚丧嫁娶时,都有演奏国歌的”。焦洪昌对记者说,当人们缺乏对国家标志的基本尊重时,刑法就必须要出面,“因为它给人的回忆往往是痛苦的”。 
  在立法技术上,刑法将侮辱行为限制在“公共场合”也体现了一定的考虑。“在公共场合侮辱国家标志具有可制裁性和危害性。”焦洪昌说,公共场合会产生公共效应,在公共场合篡改歌词、修改曲子别人能够看到,会产生社会影响,相关部门也容易查找。若是私人场合或封闭空间,可能没有造成社会影响,即使存在侮辱国歌的行为,也很难发现,但严格来讲,在私人场合侮辱国家标志也是不允许的。 
  在张震看来,在公共场合以不正当方式对国歌进行使用,必然会损害他人对祖国的美好情感,从而损害公共利益,这是一种对受刑法保护的公共利益(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的侵害,必须受到刑罚处罚。 
  “限定于公共场合,这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张震说,刑法对侮辱国家标志的行为仅限制在“公共场合”领域,是考虑到刑法的严厉性不应当被滥用,不能对公民发生在私人领域的行为进行干预甚至惩罚。 
  “刑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相比其他部门法,刑法更具严厉性和威慑性,必须谨守‘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只要不是在‘公共场合’‘故意’对国家标志进行与‘焚烧、践踏’或‘篡改、歪曲’等不当行为相当的使用行为,就不在本条刑法的规制之列。” 
  “侮辱国家标志的行为入刑,一方面表明现实中存在严重不正当使用国家标志损害国家尊严和形象的恶劣行为,另一方面展现了国家对于惩治侮辱国家标志行为的慎重。”张震说,特别是通过修正案,将惩治侮辱国歌行为与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进行一致性的评价,完整地形成了对国家标志的法律保护体系。 
  列入港澳基本法增强国家认同 
  记者注意到,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国歌法”的决定。这意味着,在港澳地区,对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的行为进行处罚,均实现了有法可依。 
  近年来,侮辱国家标志的事件在香港时有发生。此前,在香港举办的国际球赛中,中国香港队球迷发生“嘘国歌”行为,甚至有人做出不文明手势,喊出非法口号。后续,有媒体报道称,部分球迷此举引发香港社会强烈反感,并致使香港足总遭遇国际足联巨额罚款。 
  “国歌法列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能制裁和惩罚这些侮辱国歌的行为,也能增强港澳人民的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张震表示,国歌法是一部全国性法律,香港和澳门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对“一国”的强调,突出“一国”是“两制”的基础。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