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中院发布白皮书盘点十年“民告官”(2)
信息不存在等不是拒绝公开的理由 《白皮书》公布的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2015——2017),行政机关败诉原因的数据中,信息不存在占25.7%,成为占比最高的一块,显然,信息不存在并不能完全作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 2011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此,法官认为,如果对于已有初步证明证明政府信息存在,而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存在,政府公正机关应当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审慎查找的义务。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以信息涉密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李某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公开商业银行对外担保授权方式及管理方法的备案信息一案,对方以所申请内容涉及第三方利益,拒绝公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仅依据商业银行的主张即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并决定不予公开,缺乏事实依据,责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作出新处理。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机密具有审查责职责,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倘若不能举证证所申内容涉及商业秘密进行过审查,且未能举证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则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公开。”该院法官说。(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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