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中院发布白皮书盘点十年“民告官”
正义网北京12月8日电(见习记者 杨蓝)12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两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王某诉工信部公开电动汽车整车备案信息(售后保修、保养、电池包测试建言报告等全部信息),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而在另一起叶某等6人诉国土资源部公开征地审批材料信息一案中,法院则判决国土资源部败诉。 近年来,“民告官”案件并不鲜见,自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近十年时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纠纷屡见媒体。然而,由于双方地位先天的不对等,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成效并不完全理想。那么,公民该如何依法要求政府信息公开?7日,北京一中院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判十年(2007-2017)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对此给出了回答。 符合“三需要”即可申请信息公开 因为对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解偏差,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一定的“信访化”趋势。“很多人要求的不是政府信息公开,而是以信息公开的问题向行政机关提问,解决行政机关前端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北京一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齐莹说。 公民究竟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石膏板厂法定代表人杨某将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该石膏板厂所在地区的拆迁许可证及相关审批文件,并说明其申请该政府信息是为了了解拆迁政策。对方以杨某不是被拆迁人,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有关“三需要”的规定,拒绝公开信息。经法院审理,责令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杨某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认为,杨某的石膏板厂位于拆迁范围内,杨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其个人生活与石膏板的经营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合理说明对石膏板厂所处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文件信息有个人生活需要。 “申请人对所申请的信息是否符合‘三需要’的规定仅需进行合理说明,无需附加提供相应证据。”该院法官说。 所申请内容遭遇“踢皮球”怎么办? 记者了解到,现实生活中,公民在申请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时,以内容不是本单位制作为由的“踢皮球”的现象时有发生。 白某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公开其同意将某危改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及申报材料。对方答复,白某所申内容不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作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建议向相关制作机关咨询,白某不服上述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诉答复违法。 如果所申材料不属于该行政机关制作,哪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负有公开义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危改项目规划意见、危改项目现状及危旧房鉴报告等文件虽非被告制作,但系被告在作出统一纳入危改范围意见的过程中,从提出申报的公司处获取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从法人获取的政府信息。”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认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会有向白某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此外,公民在申请公开信息时,行政单位以内容属于日常工作中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该院法官表示,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内部文件涉及处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属于纯粹内部管理信息的,在程序终结之后亦不属于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也应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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