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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引争议 侵犯隐私?(2)

2017-12-05 12:59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王永杰表示,这些部门的做法能否保护孩子尚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犯罪人员家庭的孩子会受到伤害,“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这种做法应当按下停止键,相关部门更应该关注这些犯罪家庭的孩子的现状和未来,以免美好的初衷,会带来恶的结果。” 
  观点交锋 
  支持方 
  震慑犯罪保护孩子 
  性学者方刚表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淮阴区法院公开犯罪分子的信息、设置行业门槛是为了保护儿童、未成年人。从这个角度讲,这种做法是符合国际上的共识的。 
  北京性健康研究会理事黄莉莉也认为,此举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有重要意义。“公开信息能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也能帮助大家辨识危险人员,提高警惕”,黄莉莉指出,这项举措在许多国家已有先例,在我国也应该推广。 
  据公开资料显示,1994年,美国小女孩梅根,被有性侵女童前科的男子杰西·提门德夸斯性侵致死后,美国社会开始呼吁公开性犯罪者的个人信息。 
  这一制度不断成熟,形成了“性犯罪加害人登记与公告制度”。该法案即有规定: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的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1996年5月17日,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梅根法案”。将正式建档的性犯罪案件资料放到网上以供读取;且此等罪犯被释放后必给予以备案存档。 
  在韩国,2008年开始实行的“电子监督制度”,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佩戴“脚环”,甚至禁止刑满释放强奸犯进入儿童保护区域。 
  反对方 
  公开信息与法相悖 
  “上述法院公开罪犯的个人信息,看似好像制度上有突破,但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执法”,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刘昌松律师认为,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此外对于上述犯罪分子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的规定,刘昌松认为也存在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刘昌松说,法律规定的禁止从业特定行业的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而淮阴区法院发布的文件指出,“刑满释放后或者缓刑、假释考验期间,不得在淮阴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意思是终身禁止。“这已经超越了刑法本身所规定”。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赵凯迪(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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