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引争议 侵犯隐私?
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宣判。根据由淮阴区9家单位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 此事在网上引争议,支持者表示此举可以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反对者则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个人隐私。有律师表示,向社会公开犯罪人员信息有很大“副作用”,如家人受到伤害,未成年子女很容易被识别出来。 判决生效一月后将公开信息 据江苏省淮安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消息,12月1日下午,淮安市淮阴区法院依法对4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同时,司法机关还将对这4人信息进行公开,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据了解,4名被告人中的张某喜是淮阴区居民,此前曾多次因强奸入狱。今年夏天,张某喜将邻居家的未成年女童骗至偏僻地段,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其进行猥亵,被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某州等人也因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昨日,新京报记者从淮阴区法院获悉,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4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除未满18周岁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性侵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人员,均应公开其个人信息。 淮阴区法院少年庭庭长郭云红表示,公开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 被公开信息人员从业受限制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上述决定源于淮阴区《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简称“制度”),该“制度”由淮阴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关工委、教育局等9家单位共同发布,并于12月1日正式启动。 淮阴区检察院表示,根据“制度”,所有性侵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均应当公开个人信息。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例外:1、作案时不满18周岁。2、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制度”同时规定,被公开信息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或者缓刑、假释考验期间,不得在淮阴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淮阴区招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人员的机构(如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妇科及儿科医院、儿童乐园、保安公司、物业公司及动物园等),在录用人员时应当查询司法机关网站,了解应聘人员的情况。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从业禁止,将由检察机关在起诉时提出禁止令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时决定采纳。 淮安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消息一经公布,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曝光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可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也有不同观点指出,此规定侵犯了个人隐私,也不利于犯罪分子日后融入社会。 - 观点 律师:犯罪人员家人会受到伤害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认为,对社会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个人信息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类似规定。与之相对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开庭时,涉及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法院也要求不得把这些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向社会公开这些犯罪人员信息有很大副作用”,王永杰担心,如果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这些犯罪人员的家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也容易被识别出来,将给这些家庭和无辜的孩子带来双重伤害。实际上,只需要把这些性侵人员名单录入有关未成年人的单位、岗位,设置就业黑名单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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