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权利救济 传递司法温暖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司法救助二元并重(2)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在各审判业务部门设置司法救助联络员,有效将司法救助工作重心前移至诉讼、执行环节,审判过程中发现的具有急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道路交通事故及工伤事故等受害人均及时得到救助。老弱病残困难群众,尤其是见义勇为致死致残模范人物成为救助的重中之重。桂林中院上门走访立案、上门发放救助金达90%以上。 标准统一案件处理更规范 近年来,最高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完善了以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赔偿监督等司法解释为代表的司法解释体系,推进国家赔偿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在完善刑事赔偿程序和法律适用,规范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行为,统一裁量标准,规范国家赔偿申诉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指引。 为推进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规范化、法治化,各地法院纷纷出台措施、标准,强化制度刚性执行,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天津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标准(试行)》,对司法救助工作中的机构组成、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救助金标准、救助金发放等制定具体标准,实现司法救助常态化、标准化。天津法院强化救助公开,公开救助资格条件和救助标准;将司法救助决定书向救助申请人送达并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研发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审判业务系统,将相关规范内嵌于信息化、智能化、开放性的大数据平台,实现全市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统筹管理。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遵循权力制约原则,把司法救助工作置于全方位监督之下,接受上级法院监督和财政、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实时备查,确保专款专用。(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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