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侵入西藏公务员报名网站数据库 窃取信息牟利获刑
原标题:两次侵入西藏自治区公务员报名网站数据库 非法获取报考人员个人信息共计1.3万余条 两人窃取公务员报考信息牟利获刑 个人信息如今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眼中的“香饽饽”,在这些人的“围猎”下,个人信息时有泄露,甚至有时会形成一个交易个人信息的“黑市”。一些个人经常会接到各种推销类骚扰电话,这些来电往往针对性极强,能够“恰到好处”地推销个人当时可能会购买的产品或服务。还有人因为信息泄露遭受电信诈骗,以致大额财产损失。为了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今年6月,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解释中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今年顺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案犯侵入西藏自治区公务员报名网站,将考生信息卖给他人牟利。最终两名案犯均获刑1年左右。 窃取公务员考试考生信息 被告人余某今年22岁,曾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大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去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当天被拘留,另一名被告关某于去年8月被拘留。 经审理查明,余某发现西藏自治区公务员报名网站漏洞后,联系关某,意图窃取考生个人信息。2015年5月至9月期间,关某在北京市顺义区为被告人余某提供技术支持,两次侵入西藏自治区公务员报名网站数据库,非法获取报考人员个人信息共计1.3万余条。余某以转账方式付给关某人民币9000元。 考生接到“帮助考试”电话 一名西藏自治区人社厅工作人员称,西藏自治区在2015年5月和9月组织了两次公务员考试,5月报名结束后,有些考生打来电话,表示收到过类似于“卖题”、“帮助考试”之类的电话或短信。当时经过分析认为考生信息可能被泄露。 被告人余某供述,他两次要求关某配置参数,并用这个参数在专业软件上提取考试报名网站数据库的个人信息,两次获取的考生个人信息大概共有1.4万条左右,后来余某把这些考生个人信息卖给他人,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关某称,当时余某找到他要求配置参数,关某知道余某想获取考试报名网站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为了获取利益,关某两次为余某配置了参数。 两案犯均获刑1年左右 顺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伙同关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悔罪,关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故对二人从轻处罚。在被告人余某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还犯有本罪,应依法将两罪予以并罚。 法院一审认定余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关某则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 相关新闻 产科护士为牟利倒卖新生儿信息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中,信息获取源头一般有两类情况,一类是利用技术等手段窃取信息,另一类系个人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将接触到的信息出售给他人。近日,北京市便有一起此类案件被告人被提起公诉,被告人为北京市某医院产科护士。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陈某利用作为新生儿护士的便利,获取医院新生儿家庭信息,包括新生儿出生日期、新生儿父母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家儿童摄影店的老板王某(另行处理),获利共计1.1万元。王某通过手机微信购买信息后,让店内员工抄录于登记本上,并打电话向新生儿家庭推销摄影服务。案发后,警方从儿童摄影店中查获登记本22本。 被告人陈某供述,其在医院产科工作,能接触到新生儿出生的登记表,上面记录着新生儿父母的信息及电话、家庭住址。2016年3月底,女儿在某摄影店拍照时,结识了该店老板王某,后王某联系到陈某,要求帮忙提供新生儿父母的电话,为此陈某可每月得到报酬1000元。为了挣钱,陈某利用上班期间的便利,用手机拍下登记本上的信息,然后通过微信转给王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将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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