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多地将进行清理(3)
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记者 朱宁宁)(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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