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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辣椒水谜团”(3)

2017-11-09 11:12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再次接受审讯时,潘红权承认之前说了假话,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我刚出小区大门,就看到了江某,立即跑过去喊蔡金星他们,说江某出来了,在蔡金星、周某拿着刀冲上去砍江某的同时,我用辣椒水喷射江某面部,还用脚踹倒江某……最后,帮着将江某塞入汽车后备厢。”
  事实证明,该院启动自行侦查程序是正确的。当初,如果对潘红权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就会放纵了犯罪。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退补,也可以自行侦查。“通过本案的办理可见,退补并非唯一的手段。促进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责。检察机关应该依法运用法律赋予的自行侦查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提升办案质量,让公正依法更快实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勤说。
  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自行补充侦查权,目的是在于: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依法追诉漏罪、漏犯,确保个案公平正义;加强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更好地维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侦查资源有限等原因,目前绝大多数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是通过退补完成的,自行侦查的相对较少。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可以说,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的做法——与侦查机关沟通协作、与本院其他部门配合,探索出了一条可行之路。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要求建立新型“侦、诉”协作机制,增强查明案情、追诉犯罪的合力。在自行补充侦查于广松、潘红权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为解决“现场辨认”所需的辨认对象,办案检察官联系侦查机关领导,取得对方支持,现场辨认才得以实现。
  审查起诉,是案件移送法院审判之前的最后一道关口,检察机关必须当好“把关人”,查清案件事实,排除在案证据之间的疑点,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为取得这个效果,在自行补充侦查于广松、潘红权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刑事检察科办案检察官没有单打独斗,而是积极争取本院各部门支持,解决了现场辨认场地问题,并利用技术手段,查清了监控录像的内容,排除了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取得了1+1+1>3的效果。
  (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林宁)(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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