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辣椒水谜团”
用辣椒水喷射江某面部,阻止其反抗,并与他人一起殴打江某,致其重伤。犯罪嫌疑人潘红权自首后始终咬定,江某被砍倒后他才向其喷射辣椒水,而江某则坚称有人向其喷射辣椒水在先。由于案发夜间,光线昏暗,场面混乱,在案证据无法证实二人谁在说谎。 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依法自行侦查,揭穿了潘红权的谎言,案件得以顺利起诉。经开庭审理,9月29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潘红权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潘红权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审查起诉 发现疑点 潘红权称被害人江某被砍伤后他才喷的辣椒水,江某却说是有人先对其喷了辣椒水。究竟谁说谎,一时难以查清 今年1月18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于广松、潘红权涉嫌故意伤害案。侦查机关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3月16日晚,江某在盐城市区某酒店附近因琐事殴打梁某,梁某父亲得知此事后,联系于广松教训江某。次日晚,于广松召集潘红权、蔡金星(已判决)、周某(另案处理)至该酒店商议此事。潘红权、蔡金星先后电话联系彭某(江某的朋友,另案处理)帮忙寻找江某。当晚,彭某伙同其他4人打车至江某居住的小区大门口,将江某骗出并控制,于广松、蔡金星、周某等人持刀上前砍打江某,致其多处受伤,后将其塞入汽车后备厢带离现场。案发过程中,潘红权持辣椒水喷射江某面部。经鉴定,江某被砍至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右手、左肩等肢体多处创口遗留瘢痕,构成轻微伤。 办案检察官经过阅卷、依法提讯犯罪嫌疑人,认为该案除了潘红权喷射辣椒水的情节外,起诉意见书认定的其他犯罪事实在案证据均可证实。“潘红权喷射辣椒水的情节,仅有其供述和江某的陈述,且二人说法不一:潘红权辩称江某被砍伤后他才喷的辣椒水,江某却说是有人先对其喷了辣椒水。”办案检察官据此判断,认定潘红权有罪的证据单薄,其喷射辣椒水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否起积极帮助作用,影响着对其犯罪的认定。为此,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遗憾的是,案件经过退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关于潘红权喷射辣椒水的时间节点仍然未查清。 真人辨认 谜团仍未解开 王某隔着玻璃窗仔细辨认,没有辨认出来。之后,又辨认了一次,结果还是说:“里面没有潘红权。”现场辨认失败 经过充分讨论,检察院决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 院领导要求办案检察官重新阅卷,梳理出其中可以调查核实的突破点。“再次仔细阅卷后,我梳理出两个突破点:一是找潘红权同车的人,核实在车上是否看到潘红权拿着辣椒水瓶,在打斗现场是否看到他向江某面部喷射辣椒水;二是找彭某,核实潘红权在打斗现场的行为,因为彭某供述中曾提到打斗结束后,潘红权与其说过话。”办案检察官介绍。 那天,潘红权坐在于广松开的车上,车上除了他们二人,还有蔡金星、周某和王某等。办案检察官首先提讯潘红权、于广松,然后分别找到蔡金星、周某和王某三人核实情况。 潘红权交代:他下车后立即到小区里找江某,找了一圈没有找到,于是往回走。走到小区大门口,看见两个人正抱着江某,蔡金星、周某冲出来用刀砍江某。江某被砍后抱着头倒地,于广松拿着刀向江某身上砍了几刀,他自己从车上副驾驶门处拿了一瓶辣椒水,对着江某面部喷射了几下。 于广松交代,时间太长了,记不清潘红权的现场行为。 蔡金星和周某均称是与潘红权一起下车的,但都说不知道潘红权下车后去了哪里。 王某则称,当时其距离打斗现场较远,光线较暗、人又多,只看到四五个人在打江某,没有看清其中有无潘红权。但他证实同车上有一个人是拿辣椒水瓶下车的。 当办案检察官找到彭某核实情况时,彭某说他只记得打斗结束后潘红权的行为,之前的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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