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检察机关延伸公诉职能参与社会治理
在公诉队伍整体规模不变,年均案件量增长6%的情况下,四川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法履职,避免机械办案,努力参与社会治理,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当地大局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精准惩治非法集资犯罪 积极为群众追赃挽损 “公诉工作不仅仅是法律业务工作,要围绕中心,把服务大局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的1129件非法集资案,正是检察工作融入大局的重要体现。”四川省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冯键介绍。 2015年1月30日,德阳市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的德阳市三福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公司非法集资案。此案涉案金额35.41亿元,卷宗材料达800余本。该院在派出业务骨干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锁定赃款去向的基础上,成立了以分管副检察长为办案组长的办案组,对案件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办案组发现涉案资产大部分与位于凉山的在建水电项目有关。当时正值汛期,若不妥善处置,会造成在建项目因洪水被损毁、资产贬值的不利后果。 德阳市检察院将案情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在该市党委、政法委统一协调下,会同公安、法院、水务单位成立了资产处理领导小组。在全面梳理各类安全隐患后,决定对主犯苏活林等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要求其立即召集施工队,对所有在建项目安全隐患进行修复,对即将完工的工程进行建设。最终,未出现在建水电项目因洪水被损毁的事件发生,所建项目实现了保值增值,多数集资户对资产处置表示满意。 2015年8月,该院将此案向德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并根据被告人配合程度、退赃多少等情况分别提出宽严不一的检察量刑建议。最终,案件被告人依情节被处以相应刑罚。 2015年以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同比激增态势,四川省检察院会同省高级法院、公安厅下发《当前我省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一、二),有效厘清了各地在办案中对定性、证据、管辖、刑民交叉移送等方面的不同认识,对各地精准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 据悉,2012年1月至2017年8月,四川省检察机关共对1602名非法集资嫌疑人提起公诉,对积极退赔的238人作出微罪不诉决定、对761人提出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基本实现了罪刑相适应。同时,该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实践中总结提炼的积极参与追赃挽损、为群众排忧解难等经验做法,被省委办公厅在全省推广。 用心化解社会矛盾 公诉环节刑事和解万余件 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专章明确了刑事和解效力,规定对一般刑事和解案件,公诉部门可以提出从宽处理意见;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作出微罪不诉。“这不仅是赋予了我们公诉人依法作出诉或不诉、提出从宽或从严量刑建议的权力,更是对我们提升化解社会矛盾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的一项政治责任要求。”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树壮表示。 2015年12月14日,攀枝花市仁和区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的李某故意伤害案。承办检察官查明,在仁和区某宾馆内,李某用拳头击打张某脸部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但同时发现,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当天张某是在宾馆与其情人约会,导致发生冲突。 承办检察官讯问发现,李某与张某正在办理离婚手续,且双方为了不影响2岁孩子而愿意作出妥协。“本案若李某因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案件了结,但不利于孩子抚养。双方矛盾也会一直存在,且有引发更严重社会后果的可能。”该院公诉科负责人表示,经部门讨论决定,改变办案思路,促成双方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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