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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勾结合伙贪污青苗补偿款 检方抗诉终被重判(3)

2017-11-07 21:15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这一招果然灵验,石少雄开始坐立不安起来,他难以判断究竟是检察院果真掌握了自己其他的违法行为,还是他们故弄玄虚,有意在诈他开口。全交代肯定会加重罪过,不交代又会弄个态度不好,正在石少雄左右为难之际,办案人员又说了句“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句话一经说出,石少雄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想到眼前的一切都是因为内部先瓦解,自己已没有退路,于是他下定决心,开始交代余罪。
  原来,2007年8月,石少雄代表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参与了海南西环铁路提速改造工程项目的征地工作。这期间,他与时任东方市新龙镇那斗村党支部书记符某(已被判刑)等人相勾结,以符某岳父王某的名字虚报一处房产被征收,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和宅基地征收补偿款共计17万余元。事后,他分得赃款5万元。
  至此,一切真相大白。办案人员根据石少雄、黄海、罗大强的交代,固定了全部证据,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一审轻判
  依法抗诉还公正
  案件被侦查终结后,东方市检察院于2017年1月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21日,东方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少雄、黄海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罗大强通过虚报、多报的方式,扩大被征地面积,共同骗取国家征地青苗补偿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少雄、黄海、罗大强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石少雄在大广坝二期工程和西环铁路征地过程中,与被告人黄海、罗大强和同案人符某等共同骗取国家征地青苗、拆迁补偿款共计83万余元;被告人黄海、罗大强在大广坝二期工程征地过程中,与被告人石少雄等人共同骗取国家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款共计66万余元,贪污款额巨大。
  鉴于被告人石少雄、黄海、罗大强因贪污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在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石少雄、黄海、罗大强分别退缴赃款22万元、5万元、16万余元。东方市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石少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黄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罗大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一审宣判后,东方市检察院重新审核此案全部证据,检委会重新讨论此案,参会人员一致认为:一审法院判处石少雄等三名被告人共同贪污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该院决定提出抗诉。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诉意见并派员审查证据,做好二审出庭的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被告人石少雄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8月28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当庭出示了《琼测质检察〈土地面积测量报告〉关于大广坝水电二期香蕉地测量的说明的补偿说明》等大量证据之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此案证据均经原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确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少雄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参与海南西环线铁路提速改造工程项目征地工作过程中与符某等人勾结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宅基地征收补偿款共计17万余元。石少雄、原审被告人黄海在大广坝二期工程水淹区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原审被告人罗大强通过虚报、多报的方式,扩大被征地面积85.95亩,共同骗取国家征地青苗补偿款253万余元。石少雄两次伙同他人骗取补偿款271万余元。三人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犯罪。
  最终,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石少雄上诉,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黄海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罗大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0万元。(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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