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刑法立法未来趋向:完善轻罪治理体系(2)
刑法立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记者:当下我国的刑法立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是什么? 周光权:我国刑法立法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重刑结构”问题,未来要慎重考虑避免刑罚配置的重刑化趋势。确实要承认,在很多国家,立法上的犯罪化和重刑化、应对措施强硬化是并驾齐驱的,但国外的做法未必值得我们效仿。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原本就较高,设置有死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条文,无论是绝对数还是占全部罪刑条文的比例都是比较高的。如果未来立法在此基础上再“加码”,就会导致重刑主义。其次,经验证明,重刑化的做法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罪犯在犯罪之前通常不关心刑罚轻重,一味重刑化会让民众的法感情迟钝化,且导致犯罪的法益侵害之间没有区分。因此,在当下中国,通过犯罪化“立规矩”远比实行严厉处罚更重要,当务之急是扩大犯罪圈以严密刑事法网,但在处罚上尽可能轻缓、灵活,重刑化不是立法指向,刑法立法的政策思想应当立足于“严而不厉”。 刑法立法的未来走向 记者:二十年间,我国刑法的立法模式、立法理念等都经历了革新与修正,由此可总结出哪些刑法立法的经验? 周光权: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刑法立法积累了很多经验,其中,我认为较为重要的一个经验就是:需要适度扩大犯罪圈,使刑法成为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性工具,对社会生活实施必要的、积极的干预。因此,中国社会转型的情势决定了未来的立法仍然必须具有能动性、积极性,增设新罪在今后很长历史时期内仍然是立法上的核心任务。对我国未来的刑法立法而言,一方面,对已有的常见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还需要进一步分解、细化。另一方面,应考虑增加强制罪、暴行罪、胁迫罪、公然猥亵罪、背信罪、侵夺不动产罪、伪造私文书罪等。此外,我建议要认真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轻罪治理体系问题,如有必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轻犯罪法。 记者:制定轻犯罪法能解决哪些问题?如何建构? 周光权:目前在社会治安管控方面出现一些新的难题。例如,有人多次跟踪、骚扰、恐吓、纠缠他人尤其是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人随意停车堵塞交通,造成公共交通秩序混乱;有人随意转发各种损害他人声誉的事实、材料等。这些行为按照现行刑法均不构成犯罪,因为我国目前的刑法是重罪法典,在劳教废除之后,用治安管理处罚手段也难以有效遏制类似行为。 要解决上述问题,我建议制定轻犯罪法,设立专门的轻罪法院(法庭)。其一,由全国人大制定轻犯罪法,可以考虑将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区分轻罪和重罪的标准,对轻罪大多可以适用缓刑,而重罪原则上要予以监禁。重罪必须以故意为构成要件,轻罪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二,在每个设区的市,设立一个轻罪法院,该市所有轻罪案件都由这个法院审理,各区不再单独审理轻罪案件。在不设区的市、地级市,各县级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轻罪法庭。其三,在轻犯罪法中,大力推行程序法改革,以快速简易程序轻缓处理大量轻微犯罪,在实务上扩大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从而使立法上的严和司法上的宽相互呼应,以有效预防社会一般人犯罪,同时展示司法的人性关怀,推进特别预防。其四,对犯有轻罪的人通常判处罚金,最高处以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对犯轻罪的人不开除公职,犯罪记录不影响其回归社会。 记者:未来应如何进一步提高刑法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与时代性? 周光权: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把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尤其是侵害新型的、重要的法益的行为通过司法统计以及其他渠道的大数据收集起来,把实务难题、立法必要性、处罚分寸等充分揭示出来,使得立法有实证基础,有实践支撑,立法一旦写出来就“好看”“管用”。另一方面,刑法立法必须对公众的处罚呼吁进行有效过滤,不能将过于抽象和稀薄的利益都纳入保护范围,尤其要注重防止重刑化,将来要尽可能把死刑罪名从现在的46个减少到10个以下。 (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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