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刑法立法未来趋向:完善轻罪治理体系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1997年刑法”),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完备、最系统、最具时代气息的刑法典,一经颁行,便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值此1997年刑法施行20周年之际,记者就二十年来我国刑法立法的重大进展、主要特色及未来立法趋向等问题专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1997年刑法应时而生 记者:1997年刑法诞生于什么样的时代背景? 周光权: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即1979年刑法,仅有192个条文,罪名较少,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调控有限,很多重要的法益并未在刑法上予以保护,这主要是受制于当时的社会条件及司法实践经验。1981年以后,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犯罪活动日趋猖獗,为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截至1997年3月,我国先后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并在100余部行政法律中规定有相关罪刑条款。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过多,过于分散,难免有相互矛盾之处,这既使司法适用上难度很大,也可能使法制的统一性受到影响。此外,在单行刑法中,刑罚普遍偏重,尤其增设了不少配置了死刑的罪名,导致罪刑失衡现象比较严重。所以,1997年刑法诞生于社会急剧转型、经济生活高度活跃、特别刑法较多且分散的时代背景之下,修改1979年刑法适应了当时社会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记者:1997年刑法较1979年刑法有哪些大的修改与进步? 周光权:1997年刑法共有452条,在犯罪与刑罚的相关规定上都有重大改动,尤其是分则各罪的规定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总体上取得了立法上的重大进展。主要表现在:(1)重视权利保障。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三项现代刑法基本原则,废止了有罪类推制度,并在罪刑关系设置等多个方面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思想。(2)限制死刑的立法思路得到体现。刑法总则对死刑适用条件规定得更客观、明确,分则中设置有死刑的罪名大幅度削减,尤其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其他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减少了很多。(3)为实现特殊预防目的,完善惩罚手段,将处罚措施严厉化。例如,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从刑满释放后三年增加到五年,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4)立法更为明确。如在分则中,对一些原来较笼统、原则、含糊的规范尽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取消或分解了罪名含义宽泛模糊的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等三大“口袋罪”,提高了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5)形成了科学的罪名体系,并配置了轻重适度的法定刑。例如,为严密法网大量增设新罪名,刑法分则共10章,对400余个罪名作了规定。(6)转变保护合法权益的观念。刑法从消极的法益保护转变为积极的法益保护,从重视法益实害转向重视法益的抽象危险,从注重保护个人法益转向重视公共法益和社会秩序的保护。 1997年刑法的发展完善 记者: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经济持续发展,1997年刑法进行了哪些修改完善? 周光权:为使1997年刑法更为完备、合理,最近20年间,基于社会情况和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立法认识的逐步深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和九个刑法修正案,刑法立法活动较为活跃。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补充修改了某些总则规范;二是增设新罪61个,删去原有罪名3个;三是对一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进行修正;四是增设相当数量的单位犯罪;五是取消了22个罪名的死刑,提高了某些罪的法定刑等。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及时回应了转型社会所产生的特殊问题,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例,刑法修正案(九)共52条,进一步削减9个罪名的死刑;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如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虚假诉讼犯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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