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2017年11(6)
我们清醒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思想政治工作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没有将深化改革与思想教育同步推进,后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不如前期。一些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改革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政策解读和改革宣传不到位,人民群众改革认同感、获得感仍需增强。二是有的改革尚未全面落地落实。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检察职业保障等改革难度较大。新的办案模式和制度运行需要“磨合”,有的入额检察官不能适应改革要求,“授权不敢用”。一些地方入额检察官人均办案量大幅上升,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有的未入额人员仍继续独立办案,有的入额领导干部不办案或办简单案、挂名案。一些地方对整合内设机构顾虑较多,内设机构改革力度不大且标准不统一。新型办案团队尚未完全建立,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配备严重不足。三是一些配套改革措施有待跟进,改革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需要进一步增强。在放权的背景下,如何实现对入额检察官和案件质量的双重监督,亟需健全新机制。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相关配套政策亟需明确,员额退出、检察官交流任职、司法行政人员转任等机制有待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关配套制度需要完善。四是体制机制创新与现代科技应用有待深度融合。不少检察人员对信息化发展趋势把握不准、认识不清,运用信息化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意识和能力较弱。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平衡,各类信息系统跨领域共享共用不够。五是一些领导干部运用改革创新办法破解难题的意识和能力不够强,改革担当不够,存在“等靠要”思想。一些检察人员司法观念、素质能力、工作方式不适应改革发展。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三、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打算和建议 当前,深化司法改革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全国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满足人民在执法司法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要保持政治定力和战略定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高改革整体效能。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按司法规律办事与从中国实际出发相结合,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化改革。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肩负起推进改革的政治责任,增强改革创新本领,保持锐意进取的精神状态,做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要善于运用辩证思维和系统思维,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着力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把中央部署的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落到基层。加大改革落实力度,加大改革督察力度,健全改革监督评估体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根。严格执行员额内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畅通员额进出渠道。妥善解决未入额人员分流使用、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等问题。重视检察辅助人员的配备,构建以检察官为中心的专业化新型办案团队。完善和落实检察官权力清单,抓住关键节点强化监督制约,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健全各类检察人员职务序列,完善和落实薪酬待遇、职级晋升等保障机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探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推动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推动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加快推进省以下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规范内设机构数量、职责和名称。积极稳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深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改革。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构建新型检警、检法、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诉讼体系。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全力支持、积极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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