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游学”乱花迷人眼 家长选择需理性(2)

2017-10-29 13:01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法院认为,虽然该教育咨询机构通过QQ邮件通知了梅梅行程变更,但此通知不能视为梅梅同意变更并放弃主张损失的权利。因此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擅自减少、变更行程项目进行相应的赔偿。最终,法院以实际履行天数与约定履行天数的差额为依据,判决该教育咨询机构赔偿梅梅6759元。
  科学搭配 只游不学被叫停
  据了解,目前游学市场上合法运行的形式主要包括四大类型:第一种是国内学校与国外合作学校直接对接的游学类型,占整个游学市场份额的60%到70%;第二种是中介机构及教育培训机构的假期游学项目,占游学市场份额的20%;第三种是旅行社组织的游学,占比接近15%;第四种是网络平台提供的游学产品。
  每种游学类型各有优势,也各有自身的短板。学校与学校对接的优势在于价格相对便宜,与国外名校的学习交流机会多,而劣势在于行程安排、安全保障方面的不专业和不完善。此外,这种形式还存在着“教师拉生源吃回扣”等“潜规则”,备受诟病。
  中介机构的优势在于产品线路多,语言课程丰富,劣势在于费用较高,更关键的是旅行服务无资质,需通过旅行社操作,无法把控旅行资源。
  而通过旅行社组织或者网络平台销售的游学产品,优势在于项目多,旅游资源更丰富,劣势在于不专注于游学业务,游而不学现象多,且很多平台只是聚拢资源的门户,真正的实施主体往往并非游学网站,故对产品质量、效果及售后等环节无掌控力。
  邓女士为女儿报名的冬令营就是中介机构及教育咨询机构组织的假期游学项目。因教育培训机构并无旅行服务资质,梅梅在海外游学的行程被动“缩水”,是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行程,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支付赔偿金。
  其实,针对占市场份额最大的第一种游学类型,教育部早在2014年7月就在其官网发布《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海外游学市场加以规范,明确规定,境外研学旅行在具体时限上,一般小学生不宜超过3周,中学生不宜超过6周;每次活动安排不宜超过两个国家,每个国家的参访城市不宜超过4个。除非特别需要,不宜组织跨国多地的境外研学旅行活动。行程时间安排上,境外研学旅行的教育教学内容和学习时长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在境外全部行程计划的二分之一;教学内容要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把素质教育和体验学习贯穿始终,科学搭配“游”与“学”。此外,举办者要根据成本核算,事先向学生和家长详细说明其负担费用的构成,依法订立合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组织本校学生参加境外研学旅行活动中牟取经济利益。
  从指南的制定部门和规定内容不难看出,其更多是明确学校及带队教师的责任。而在目前的游学市场上,承办的主体不止局限于学校,也有旅行社,还有中介机构和教育机构,他们的主管单位既有教育部门,也有旅游部门,使得游学机构的监管权责不明晰。因此,主管部门如何监管审核、游学组织机构如何规范行程安排、家长如何理性鉴别选择游学项目,还需要各地相关部门的有效引导和进一步规范。
  尊重孩子 家长消费需理性
  针对中小学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日益增多,福建省教育厅已作出严格规定,除省内中小学自主与境外中小学开展校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外,其他任何组织或教育服务机构等均不得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且境外交流活动必须提前半年以上(或按相关时限规定)报当地设区市教育局或设区市外事办审批。各设区市教育局加强对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赴境外修学等有关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而对其他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来说,如何选择境外学校、夏冬令营营地等合作机构,同样极为关键。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