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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特点和目标(2)

2017-09-26 14:26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第四个特点也是很重要的,司法体制改革一定要涉及到公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一系列的改革都使得公民的各项权利尤其是诉讼权利得到保证和扩大。比如说立案制改革就涉及到公民的诉权,由审查制改为登记制,约束了人民法院审查权的任性,缩小了公权力,但在扩大公民权利。又如司法公开,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扩大的就是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又如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扩大的就是公民的司法参与权。司法体制改革最终的结果必定使公民的权利逐步地扩大,使其与国家权力形成正当的比例关系。
  以上四点就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四个鲜明特点。
  第三句话,我们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在哪里?我想强调的是,改革的总目标两句话要放在一起讲,第一句话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句话才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书记一再告诫大家这两句话不能分开,第一句更重要。因此,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是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即要使我们的司法制度在改革后能够在世界范围内更具先进性、文明性和竞争力,也就是要创造更高水平的司法文明。第二层就是要扭住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个根本。总书记曾经讲过,这是判断司法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根本尺度,司法公信力提高了改革就成功了,司法公信力没有提高改革就失败了。第三个目标就是要恢复和遵循司法规律。过去我们的很多关起门来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扭曲了规律,有一些所谓的改革已经成为今天改革的对象,所以这次的改革就要使司法权的运行再回到规律上。如司法责任制的四项改革就是要去司法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第四个目标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队伍,员额制改革、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直接指向这个目标。这个目标需要若干年之后才能检验出来。
  以上四项就是我所理解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我们在设计各项改革任务时就是围绕这四个目标而展开的。(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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